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商[2012]21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2-19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0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执行情况,我们对《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 省物价局 省能源局
  2012年12月19日
  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和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关于安徽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5号)、《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发[2010]8号)以及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市场[2009]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目的和原则
  一、开展试点的目的
  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开放电力市场,增加用户用电选择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逐步构建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二、开展试点的原则
  (一)安全运行原则。维护电力调度秩序,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稳妥推进原则。统一部署,稳妥推进,有计划、有步骤开展试点工作;建立直接交易运营规则和统一的交易平台,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规范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
  (三)市场主导原则。在发电和用户侧引入竞争机制,公平开放电网,通过价格信号反映电力市场供需,发挥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作用。
  (四)节能减排原则。与节能减排长效机制有机结合,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二章 准入与退出
  三、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一)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在供电公司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用电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的大型工业用户。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企业。
  (二)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2004年及以后新投产、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公用火力发电企业。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电力项目不参加试点。
  2.参与试点的发电机组必须按规定投运环保设施,环保设施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转,运行参数达标,符合国家环保部门要求。
  四、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发[2010]8号)规定,签订合同后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国家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五、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确需退出的,需经直接交易相关各方同意,在结清电费并按合同支付相应补偿后,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相关各方应就补偿办法在合同中约定。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交易主体资格,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不再批准参加直接交易试点。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
  (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三)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
  (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五)互相串通报价,恶意报价,严重扰乱交易市场秩序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交易方式
  七、建立规范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交易主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直接交易,达成交易意向。
  (一)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二)交易洽谈会方式,通过交易洽谈会形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选择交易对象。
  (三)信息平台方式,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交易平台发布交易意向,寻找交易对象。
  八、加快通过建立交易平台对直接交易进行组织实施与管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要通过交易平台积极为直接交易提供服务。
  九、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平台上完成市场注册登记,通过交易平台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交交易情况。
  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达成交易意向的电量及时进行安全校核,不符合安全校核要求的,应予以相应调整并告知交易主体。
  十一、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安全校核后的直接交易结果,并以书面形式报政府主管部门。
  十二、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根据发布的安全校核结果向政府申报获得批准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章 交易价格
  十三、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电力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四部分组成。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电网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相应调整。
  十四、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
  十五、电网输配电价。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六、输配电损耗电价。电网输配电损耗以电价方式支付,企业不再抵扣损耗电量,输配电损耗电价标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十七、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由电网企业代收代缴。
  十八、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
  十九、在实时市场建立前,当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发电量与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或因合同终止发生余缺电量时,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可委托电网企业对直接交易余缺电量进行调剂。余缺电量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
  第五章 容量剔除及电量分配
  二十、取得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合同期限内按照签订的合同电量剔除相应的发电容量,省能源局不再对这部分剔除容量分配计划电量。
  二十一、剔除容量。30万千瓦发电机组剔除容量=合同用户当年直购电量/合同用户的上一年用电利用小时数/(1-厂用电率);6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机组剔除容量=合同用户当年直购电量/合同用户的上一年用电利用小时数。未执行脱硝电价的脱硝发电机组减少剔除容量5%。
  合同用户的上一年用电利用小时数=合同用户上一年总购网电量/该用户上一年最大需求容量(或实际运行的变压器容量)。
  二十二、在安排发电上网计划分配电量时,剔除直接交易发电容量后的剩余发电容量,按照“三公”调度原则参与本地区计划电量分配。
  二十三、因电网安全约束等非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因导致的直接交易受限的,电力用户的用电计划和发电企业的发电容量应纳入本地区正常计划平衡分配。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调整
  二十四、交易主体达成交易并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校核后,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
  二十五、直接交易合同签订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将直接交易电量一并纳入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和用户的用电计划。安排调度计划时,在执行政府有序用电计划的前提下,优先保证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二十六、交易合同生效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如需要调整交易合同总量的,可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后的每年8月底前协商提出一次调整当年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合同电量的调整意向,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校核,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签订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及时修订交易双方年度内剩余时段的发电计划和购电计划。
  二十七、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应报政府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章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二十八、安全校核分为年度购电计划安全校核、月度购电计划安全校核和日购电计划安全校核。安全校核顺序按照申报的先后确定。
  二十九、年度安全校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每年在11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直接交易电量及分月安排、总用电量及分月安排、分月最大、最小用电负荷、月典型用电负荷曲线、机组检修计划等信息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对年度直接购电电量进行分月安全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安全校核结果反馈至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根据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校核的结果,进行年度直接交易电量及分月安排、总用电量及分月安排、分月最大、最小用电负荷、月典型用电负荷曲线、机组检修计划的调整,直至符合安全校核条件。
  三十、月度安全校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每月20日前将次月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总用电量、最大、最小用电负荷、月典型用电负荷曲线、机组检修计划等信息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月度直接交易电量安全校核,依据安全校核结果对直接交易进行调整,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安全校核结果反馈至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安全校核结果安排次月发用电计划。
  三十一、日安全校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申报日交易信息进行日安全校核。每日15∶00前,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分别申报次日用电量、日用电曲线、机组最高、最低发电出力、机组运行状况和电力用户重要电气设备检修计划,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17∶00前完成安全校核工作,依据校核结果对次日直接交易计划进行调整,并将次日用电计划曲线和发电计划曲线下发至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执行。
  三十二、由于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原因需要调整计划时,在不改变次月以后剩余直接交易计划电量总量的情况下,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每月20日前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书面申请调整次月滚动计划,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校核后执行。
  三十三、当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机组因事故跳机、非计划临修、出力受限、电煤供应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发电,可依据有关规则将发电权转让给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机组。若发电权转让不成,在电网企业供应有能力的前提下由电网企业按照余缺电量组织供应。
  三十四、电力用户应执行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按照电网安全需要实施错峰避峰等限电措施。因错峰避峰等限电措施影响计划执行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调整。
  三十五、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按照保证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紧急情况进行认定,并向受到影响的交易双方书面说明原因。非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因影响计划执行的,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后续的发供电计划中滚动调整。
  三十六、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按照保证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并向受到影响的交易双方书面说明原因。非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因影响计划执行的,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后续的发供电计划中滚动调整。
  三十七、直接交易实际执行电量与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需进行余缺电量调剂,允许偏差范围暂定3%。
  第八章 计量与结算
  三十八、电力用户的直接交易电量以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所约定的计量点的计量电量为依据,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电量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约定计量点的计量电量为依据。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按电力用户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十九、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结算原则为“月度结算,年度清算”。具体由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三方根据国家电监会《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约定。
  四十、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优先结算直接交易电量,其余上网电量的计量、价格、结算方式按现行方式不变。
  四十一、若发电企业是非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则发电企业月度上网电量超过月度直接交易计划电量103%部分,按政府计划电量进行滚动调整;如无政府计划电量可滚动调整,则按照政府核定上网电价90%结算。若电力用户是非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当电力供应不足时,优先安排直接交易电量;电力用户超用时,按照合同计划安排直接交易电量。
  四十二、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企业电费结算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合同中约定。试点阶段暂保持现行结算模式不变,由电网企业分别与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结算。其中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按《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按《购售电合同》约定执行。电力用户在收到、确认《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后,应及时向电网企业支付电费,电网企业收到电力用户电费后,应及时向发电企业支付电费。
  第九章 信息披露
  四十三、直接交易主体,应根据各自职责通过直接交易平台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负责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政府有关部门。
  四十四、电力用户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电力用户的公司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等。
  (二)直接交易需求信息。
  (三)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四十五、发电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发电企业的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等。
  (二)已签合同电量、发电装机容量扣减直接交易容量后剩余容量等信息。
  (三)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四十六、电网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输配电损耗电价等。
  (二)年度电力供需预测等。
  (三)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发电机组剔除容量等。
  (四)由于电网安全约束限制了直接交易有关情况。
  (五)直接交易电量执行、电量清算、电费结算等情况。
  第十章 实施管理
  四十七、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为省政府指定的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部署,制定试点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政策规定,负责建立完善交易平台,组织实施交易,做好直接交易的注册登记、组织、交易、校核、合同、计划、执行、结算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四十八、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原则上按年度组织实施。政府主管部门应在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试点工作计划,公布相关政策和参数。年内基本完成接受企业申报、进行相关审核汇总、公布审核结果等前期工作,并上报国家审批。
  四十九、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则参与交易,相关合同应分别报政府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履行相关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意见经各方确认签章后生效。
  五十、电网企业要公平开放电网,为电力直接交易提供输配电服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有关合同进行调度。及时向发电企业、大用户提供直接交易所需的电力调度信息。因电网原因造成直接交易损失的,电网公司应予以补偿。
  五十一、《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和省能源局组织实施,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十二、本方案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并根据试行情况和国家政策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展人民币对欧元直接交易市场的公告 2014/9/30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 粤发改价格[201 2014/9/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 浙经信电力[201 2014/11/1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 沪价管[2013]3号 2013/9/25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中小评估机构技术援助专家委员会专家提 北京资产评估协 2014/4/1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电企业代发电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皖国税函[2007] 2007/11/12
关于开展人民币对新加坡元直接交易的公告 201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