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2012]7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11-28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4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与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不含三沙市、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调控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现行省与市、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财政体制)作适当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我省自2007年调整完善财政体制以来,省与市、县政府间的分配关系进一步规范,促进了地方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省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得到增强,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市、县人均财力和支出水平稳步提高,较好地保证了各级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但我省财政体制运行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同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艰巨任务相比,省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依然偏弱,不利于集中财力办大事;省与市、县共享税范围偏窄,不利于完善省与市、县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机制;受区域发展不平衡影响,市、县财力差距呈扩大趋势等。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07]78号)关于“5年后,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再行考虑财政体制调整事宜”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有必要重新调整完善财政体制。
  二、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既得利益。
  财政体制调整以增量调节为主,以2011年为基期,保证市、县政府既得利益,同时实行增量收入退坡补助政策,确保省和市、县财力相对稳定,促进各级财政的持续发展。
  (二)优化分配机制。
  通过合理确定省与市、县共享税范围和分享比例,建立既有利于适当提高省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又有利于保证市、县正常支出需要的分配机制,进一步实现省与市、县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三)适应税制改革。
  省与市、县共享税种的选择既要符合我省财政经济实际,又要适应增值税扩围改革后的新形势,具有前瞻性,符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有利于加强地方税源建设。
  (四)体现简明规范。
  方案设计和实施办法力求科学公正、公平合理、简单透明、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五)保持政策稳定。
  财政体制是规定省与市、县政府间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在一定时期内,除中央政策以及市、县行政区划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财政体制外,保持政策稳定。
  三、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省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省与市、县财政支出范围。省级财政主要承担省级政权运转和省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并为省政府集中力量抓好国际旅游岛建设的统一规划、政策指导和宏观调节,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重大的产业布局,重点区域和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与管理,以及跨市、县事务提供资金保证。市、县财政主要承担市、县政权运转和市、县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并为市、县政府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强化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资金保证。
  (二)省与市、县财政收入的划分。
  省本级固定收入包括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财政通过调库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规定属于省级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洋浦)原实行收入全留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调整为省本级固定收入。
  市、县固定收入包括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按规定属于市、县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省与市、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地方25%部分,下同)、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下同)、企业所得税(地方40%部分,不含中央财政通过调库分配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下同)、个人所得税(地方40%部分,不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9项税收。省与海口市分享比例为:省分享45%,海口市分享55%;省与三亚市、洋浦分享比例为:省分享35%,三亚市、洋浦分享65%;省与其他市、县分享比例为:省分享25%,市、县分享75%。
  (三)税收返还。
  1.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
  省对市、县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返还额按照上划两税增长率的1∶0.3的系数逐年计算确定(简称环比法),即市、县上划两税增长1%,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在上年返还额的基础上增长0.3%。用公式表示为:当年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上年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1+(当年市、县上划两税完成额-上年市、县上划两税完成额)÷上年市、县上划两税完成额×0.3]。
  2011年省对市、县两税返还额按照2011年财政结算两税实际返还额确定。
  2.所得税基数返还。
  2011年省对市、县所得税基数返还额按照2011年财政结算实际返还额确定。
  (四)体制补助(或上解)。
  为保证市、县既得利益,以2011年为基期,省对市、县因财政体制调整影响市、县可支配财力给予体制补助(或上解)。用公式表示为:省对某市、县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11年该市、县可支配财力-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11年该市、县可支配财力+财政体制调整前2011年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上解额取负数)。计算结果为正数,省对市、县给予定额体制补助;计算结果为负数,市、县对省定额体制上解。以后年度市、县共享税实际完成数达不到2011年核定共享税基数的,省级财政将依据其影响体制补助情况相应扣减市、县当年财力。
  公式中受财政体制调整影响的市、县可支配财力指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其他不受财政体制调整影响的市、县可支配财力不列入体制补助额(或上解额)计算公式。
  (五)增量收入补助(或上解)。
  为了平稳过渡,避免财政体制调整对市、县财力产生较大影响,2012年省对市、县增量收入按退坡比例进行补助(或上解)。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2012年各市、县财政体制调整前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9项税收所得环比净增量收入的50%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省对某市、县增量收入补助额(或上解额)=[(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12年该市、县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12年该市、县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前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11年该市、县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计算的2011年该市、县共享税税收所得收入)]×50%。计算结果为正数,省对市、县给予补助;计算结果为负数,市、县对省上解。从2013年起,省对市、县增量收入补助额(或上解额)转为省对市、县定额补助(或定额上解)。
  (六)省对市、县转移支付。
  省级财政在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既要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又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密切联系海南实际。不断健全转移支付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办法,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清理、规范、统筹安排各类专项转移支付。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的稳定增长机制,省级财政根据收入增长和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逐年增加资金额度,采取统一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省级财政通过财政体制调整从市、县集中的财力,全部用于增加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除此以外,省级财政还将积极筹措资金,安排自有财力加大对市、县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振兴和园区发展,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激励约束措施,鼓励市、县财政收入规模上台阶,实现跨越式发展,调动市、县政府发展财政经济的积极性。
  (七)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财政政策。
  除洋浦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外,省内其他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财政体制原则上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由市、县管理,省级财政不对开发区另行制定财政体制。2012年以后,上述开发区因行政隶属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确需相应调整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由省财政厅制定具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012-2016年,省对海口综合保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每年继续合计给予专项财力补助2000万元,专项财力补助在年度财政结算中办理。
  (八)洋浦财政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洋浦视同市、县管理,财政收支不列入省本级(省本级预算决算报批时,附列洋浦预算决算)。
  (九)其他有关事项。
  1.根据《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洋浦开发建设的决定》(琼发[2012]1号),2012-2015年,省级财政对洋浦通过财政体制集中的财力全额返还补助洋浦,返还补助在年度财政结算中办理。2016年以后,省级财政对洋浦返还补助政策视洋浦发展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2.省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的财政体制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若干问题决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3.省对三沙市财政体制问题另行研究制定。考虑到三沙市行政管辖区域特殊,财政经济基础薄弱,省级财政将结合中央财政补助情况,统筹安排财力,确保三沙市正常运转支出需要。
  4.2012年以后,对财政收入实现超速增长的个别市、县,省级财政除运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自动均衡功能进行调控外,在较多照顾其利益的前提下,相应调整财政体制中的单项分配方式。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5.对各市、县执行省政府有关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财政税收减收,按照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省级财政应负担的税收所得部分,由省级财政通过年度财政结算补助市、县。
  6.市、县因财政体制调整增加财力的,应将增加财力主要用于引进发展工业项目,支持产业振兴和园区建设,积极培植地方税源,做大财政经济蛋糕。
  7.2012年以后,省级财政对各市、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继续实行合并考核。如果某市、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达不到省财政厅核定基数的,省级财政将扣减所得税基数返还额。扣减基数通过专项上解办理。
  8.2011年财政结算中数额未固定的省对市、县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继续保留。
  9.对地税、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垂直管理部门经费保障问题,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0.按照中央对我省财政结算办法相应确定省对市、县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专项财力上解。
  11.根据财政体制运行情况相应确定省对市、县其他专项财力补助和市、县对省其他专项财力上解。
  四、有关措施
  (一)调整完善财政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调整财政体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顾全大局,共同做好财政体制调整工作。
  (二)财政体制调整后,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合理调整完善市、县以下财政体制,并加强财政管理,抓好增收节支,优化支出结构,切实解决基层财政困难。
  (三)收入征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组织收入和按预算级次办理入库,不得混库(鉴于2012年预算年度已经开始,为简化操作,当年因财政体制调整引起的省与市、县财力变化,通过年度财政结算办理,不再实行收入调库)。财政部门、国库管理部门和税收征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预算级次办理缴库。缴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制度规定做好资金调度、财政预算结算以及2012年财政预算调整工作,保证各级财政的平稳运行和预算平衡。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5年后,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再行考虑财政体制调整事宜。《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2007]78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8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琼府办[2018]6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8-1-16
实施时间:2018-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 冀政[2002]3号 2002/1/12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苏政发[2001]3号 2001/1/3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武政[2010]68号 2011/1/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 京财社[2009]42 2009/3/18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黔府发[2013]9号 2013/4/26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 粤府[2010]169号 2011/1/1
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 财预字[1992]96 1992/9/21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93]财预明电字 1994/1/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 京政发[2005]16 2005/1/1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发[1993]85号 199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