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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2]297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17
实施时间: 2012-12-17
失效时间: 2013-10-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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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的规定,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机关已由市地税部门调整为市国税部门。为确保我市国税部门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时、准确上缴国库,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研究决定,我市于2012年12月18日至28日对广告服务业纳税人税款所属期2012年9月至11月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汇总征收。采取手工申报方式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时间为12月18日至28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时间为12月22日至26日18时。税款所属期12月及其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2月17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综[2013]207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0-11
实施时间:20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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