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有关地方税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法[2012]229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29
实施时间: 2012-11-29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4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及广德县、宿松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地方税费(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下同)征管工作的衔接,防止地方税费流失,现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地方税费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除申请国家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以外,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的地方税费,仍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按规定征收。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申请国家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时应交纳的地方税费,地方税务部门可委托代征。委托代征具体事宜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和国家税务部门商定。
  三、地方税务部门也可以采取派人入驻国税办税大厅联合办税的办法,由地方税务部门在国税办税大厅设立专门窗口,负责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税费,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业务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应收尽收。
  2012年11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12 2016/8/1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等应税服务营业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3/12/2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豫政[2013]45号 2013/6/2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 浙国税函[2012] 2012/10/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 京财税[2012]21 2012/9/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涉税事项 2012/9/24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黔国税发[2013] 2013/5/2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京财税[2012]16 2012/8/3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沪财税[2011]12 2012/1/1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 嘉财预[2013]20 201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