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2]6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2-8-1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三、本通知所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 京地税企[2009] 2008/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京财税[2007]12 2007/7/1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 深国税办转字[2 2007/3/5
关于雄安新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财税[2023]40号 2023/1/1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 闽经贸企业[201 2012/5/14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 渝财税[2007]11 2008/1/1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8/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 京国税发[2009] 2009/5/2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 沪发改财金[200 2009/9/3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发 苏财税[2007]95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