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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12]17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12
实施时间: 2012-10-12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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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防范税款流失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效率,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涉税鉴证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推行涉税鉴证管理
  (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可委托具备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对其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鉴证,并以此作为企业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依据。
  (二)在办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对于能够提供具备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的,且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近三年(税务登记时间未满三年的,从登记之日起计算)无少缴税款,或虽有少缴税款但纳税人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进行税款清算检查(或评估),由受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准注销登记(正在查处的涉税违法违章案件的纳税人除外)。
  二、明确鉴证机构资质
  (一)出具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成立,并加入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且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每年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供年检合格名单,并予以公布)。
  (二)为一般纳税人出具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鉴证报告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二级以上注册税务师资格且年检合格;为除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鉴证报告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三级以上注册税务师资格且年检合格(每年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动态公布符合条件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
  (三)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涉及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核实、论证和计算的基础上,做出职业判断,按其工作程序及规范制作工作底稿,出具鉴证报告。
  三、出具鉴证报告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除反映按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鉴证企业关联方及其交易情况,识别是否存在利用注销税务登记转移或私分利润、资产或资金,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
  (二)被鉴证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识别是否存在发票未缴销、已填开发票涉及的税款未缴纳等情况,并在报告中详细列明发票的种类、数量、号码、涉税金额等。
  (三)对被鉴证企业账上金额较大的会计科目的审查情况,如大额的往来款项等债权、债务如何收付,大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如何处置等。
  (四)被鉴证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偿债,以及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或作为利润分配等行为,是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视同转让财产,确认清算所得。
  四、其他应当注意事项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推行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涉税鉴证管理的规定,并向其说明业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二)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鉴证,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具体税务师事务所。对税务师事务所为纳税人提供虚假报告,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处理决定;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提供的鉴证报告等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归档处理。
  (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的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重新核定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2〕119号)核定的标准执行。
  有关涉税鉴证业务的其他具体要求,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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