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11]233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
失效时间: 2016-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申请设立保安员资格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公装财[2009]94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11]60号),经研究,现将全国保安员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其中,理论考试每人不得超过40元,体能测试等项目收费标准,要按照实际成本并兼顾考生负担能力的原则从严制定。
  二、为减轻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人员的负担,公安部组织全国保安员资格考试命题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16]135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6-6-21
实施时间:2016-9-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考术科等考 粤价函[2010]79 2010/1/29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 陕价行函[2012] 2012/10/15
关于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 计价格[2000]48 2000/4/29
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1]52 20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