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文件发布前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团体,应按照文件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对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认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团体,每年应进行年审,并由四部门公布年审合格团体的名单。因此,《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110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自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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