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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2]8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7-25
实施时间: 2012-7-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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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民间投资对经济增长、结构调整、民生改善的促进作用,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保障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公平竞争、平等准入,保护民间资本合法收益和权利,为民间资本创造更大投资空间。
  (一)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农牧业经营。围绕推进新农村新牧区水电路气房和优美环境“六到农(牧)家”,鼓励民间资本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农村牧区供水及配套排水工程、改水工程、安全饮用水工程、河道治理工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电网、户用沼气推广应用、乡村道路、通讯设施、乡村环境等建设项目。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施农业,投向集约化现代化农区畜牧业,发展生态家庭牧场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五荒”开发与利用,开展经济林、速生丰产林生产经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乳、肉、绒、粮油、果蔬加工等农畜产品加工业。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农牧业服务业,发展农牧业机械、良种、技术、农资和农畜产品营销、储藏保鲜、信息服务。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实施以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为重点的产业化扶贫项目,实现贫困地区发展与民间资本增值双赢。
  (二)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铁路和通勤、通用机场等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口岸城市公路运输枢纽工程、旗县公路运输站场改扩建工程及综合枢纽站场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方式,参与快速客运通道、煤运出区通道和口岸通道等地方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站场设施建设以及既有铁路的增资扩股、股权置换和转让等。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天然气、现代煤化工产品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建立健全有利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补偿机制,推进水权转换进程,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大水利枢纽工程,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以节水灌溉为重点的农村牧区水利建设和公益性水利项目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实施“西电东送”、“北电南送”工程和蒙东电网通道建设工程。
  在坚持国有大型能源企业为主导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允许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煤层气抽采、焦炉煤气转化天然气、煤制天然气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三网融合”工程,参与以煤炭、电力、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加工、装备制造等行业信息技术的应用为重点的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程以及盟市公共服务一卡同城工程。
  抓紧完善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制度,调整探矿权出让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矿产勘查,允许以协议方式为民营企业配置矿业权,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勘探开发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
  (三)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盟市、旗县政府所在地热电联产。鼓励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支持和引导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关税费和金融扶持政策。自治区及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要在税费、融资、规划、土地和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态和环境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承包等方式参与植树造林、禁牧草场治理、沙地沙漠治理、自然保护区及湿地生态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工程。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物综合利用、废旧产品再生利用、垃圾发电等领域,参与城市环境治理和建设工程,参与农田废弃物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便资源化进程。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五) 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民营企业强化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引进,参与建设大型风电基地建设,开展煤的洁净利用,发展稀土新材料、光伏、电子信息、特种合金和非金属材料,投资生物制药、现代中蒙药、生物疫苗和生物育种,建设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装备等节能环保产业。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在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的前提下,实行民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和兼并重组。支持符合资质的民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兴办蒙中医院,参与蒙中医药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推广活动。
  以《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兴办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重点鼓励民间资本深入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兴办学校。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社会服务设施,兴建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和民族体育普及活动。
  (七)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地区性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覆盖各旗县(市、区)和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金融普惠体系的建设,参与农村牧区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牧区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涉牧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帐核销审核程序。
  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建设农畜产品市场和配送中心、重点物流园区、区域性物流信息平台。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物流园区建设,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发展物资运输、仓储、配送和信息服务组织。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铁路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物流合作,提高铁路物流运输服务水平。
  鼓励民间资本依托特色旅游资源,开发和培育高品质、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建设旅游设施,组建连锁性旅游服务机构,从事旅游休闲产业开发。
  二、创新民间投资方式
  (八) 通过建立发展基金、发行建设债券支持民间投资。对交通、通信、能源、电力、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可采取发行企业债券、组建公共投资基金或组建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公司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对公共性社会事业建设项目,采取鼓励企业设立非公募型基金会的方式,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建设。对发展前景好、具备良好盈利能力的项目,可采用发展民间投资基金,发行民间投资企业债券的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对民间资本在自治区境内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
  (九) 运用股权出让方式扩大民间投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实施重大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时,可设立一定的股权投资比例,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开发。对土地、草牧场承包权进行补偿时,允许以权益入股方式获得补偿。
  (十) 采用法人招标的形式支持民间投资。市政公用设施、油气储运设施等项目,可采用法人招标的形式公开选择项目业主,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
  (十一) 通过建立特许经营制度鼓励民间投资。采取BOO(建设-经营-拥有)、ROO(改造-经营-拥有)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城市道路、体育场馆、文化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建成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可以向民间资本转让经营权。对“五荒”治理、禁牧草原生态建设、沙漠治理、植树造林等领域,可采取BT(建设-移交)、PPP(公私合作)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三、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十二) 鼓励民间资本优化投资结构。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民间资本跨地区流动,支持发达盟市民营企业发挥资本、技术、管理等优势,参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经济建设,实现互利共赢。
  (十三) 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民营资本大力转化或引进一批重大先进成果。加快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等专业孵化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自治区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十四) 鼓励民间投资集聚发展。引导民间投资向沿黄河沿交通干线以及各类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集聚,引导民间资本围绕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加大投资力度,鼓励民间投资向服务业集聚区集聚。
  (十五)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建立国际销售网络。引导民营企业有序到境外进行投资合作,收并购境外企业股权、资产或其他权益,开拓国际市场特别是俄、蒙市场,设立境外加工基地。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和外派劳务,扩大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规模。鼓励民营企业依托重点工业园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参与发展进口资源落地加工和出口加工产业。
  (十六)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引导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鼓励民间资本加快存量调整,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并购、联合重组等方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重组。
  四、创造有利于民间投资的良好环境
  (十七) 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集中清理相关文件,按照规定程序修改或停止执行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和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时,要听取工商联等行业组织和民主党派、民营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 实行有利于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体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同等对待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时,对于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落实国家对风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上网电价的补贴政策,吸引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十九) 实行有利于民间投资的收费政策。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减征一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涉及民间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及时公布民间投资项目相关收费政策内容,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二十) 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的金融环境。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完善金融服务网络,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扩大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规模,建立健全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推进自治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不断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
  (二十一) 实行有利于民间投资的土地使用政策。对民间资本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投资政策的项目,在使用土地上要与国有单位一视同仁。对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项目用地,纳入地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给予优先安排。
  (二十二) 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人才政策。鼓励各类人才资源向民营企业和机构合理流动,民营企业和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有制单位享受平等待遇。
  (二十三) 深化国有企业和垄断性行业改革。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企业和垄断行业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和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及收费制度改革,为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建设运营领域创造条件。深化文化、科技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推动形成公平准入、多元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为民间资本投入创造条件。
  五、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指导与服务
  (二十四) 搞好服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民间投资要进一步简化环节、缩短时限,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自治区及各盟市的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加大对民间投资信息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投资管理规定等相关信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互联网门户网站,集中公开民间投资信息,方便民间投资主体查询,合理引导民间投资。建立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工程咨询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对民间资本重大事项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各类服务的中介组织。
  (二十五) 强化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地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六) 做好监测。做好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科学判断民间投资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制约民间投资的问题和障碍,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政策。
  (二十七) 加强监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指导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保障职工正当权益。
  各盟市、旗县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因地制宜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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