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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服[2012]8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17
实施时间: 2012-5-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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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深化资源价格改革,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0877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湘价服〔2001〕61号、〔2004〕155号、〔2007〕132号、〔2009〕36号和湘价函〔2010〕156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也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违规收费。
  二、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实际,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且与地(矿)行政审批、交易无关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价格部门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规范收费资金管理。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服务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凡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含国土资源)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不得转由管理对象承担服务费用,由委托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
  五、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执收单位收费前应持收费申请报告、单位资质材料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六、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监管,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诚信管理机制,对发现、查出的服务及收费违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报省物价局计入服务收费诚信档案,进行定期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2年6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湘价服〔2001〕61号、〔2004〕155号、〔2007〕132号、湘价函〔2010〕156号以及湘价服〔2009〕36号文件中关于国土测绘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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