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外商投资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商资函[2005]91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06-1-22
实施时间: 2006-3-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为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核程序,提高效率,加快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资工作,现就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审核、管理工作。
  二、各被委托部门和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外经贸部令[2002]第16号)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严格把关,认真对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设立或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在要求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中的程序和条件报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被委托部门和机构应将在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如在委托期间有违规审批行为,商务部将视情通报直至收回对其的委托。
  三、各被委托部门和机构必须具备与商务部联网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网上联合年检的条件,并利用外商投资企业联网发证系统做好审批备案及统计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应符合要求,便于商务部了解情况、加强监管。商务部将于近期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培训,明确审核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四、受委托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必须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通知》(国办发[2005]15号)实行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管理体制备案、人员培训和联网验收合格后,商务部将另行分批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五、本委托自2006年3月31日起生效。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刷企业适用增值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7] 200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