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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12]2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8-30
实施时间: 2012-8-30
法规类型: 地方性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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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分局:
  财政部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意义
  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等法规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小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加强小企业税收征管,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有利于加强小企业贷款管理,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大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密切协作,精心部署《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管理,主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指导、监督本地区小企业执行好《小企业会计准则》。一是做好实施部署,要会同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制订实施工作方案,对本地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随时掌握本地区《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加以协调和解决。二是加强培训,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通盘考虑,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小企业负责人、小企业财务人员、银行贷款业务人员和风险管控人员以及财政、中小企业管理、税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工作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三是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介绍会等形式,采取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手段,向广大小企业宣传《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重大意义和执行要求。四是强化会计服务,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等会计中介的专业优势,积极引导会计中介机构帮助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五是积极探索建立小企业财务报表报备信息系统和小企业会计信息数据库,为财政支持小企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切实促进中小企业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帮助小企业执行好《小企业会计准则》。一是将贯彻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各地实施的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的重要内容和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抓手,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二是要把宣传培训《小企业会计准则》纳入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的重点,加大对小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普及型培训。三是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和创新小企业财务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机制,帮助小企业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积极推进、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建账建制。一是税务人员要重视和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努力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恰当地处理好与税收法律法规的关系,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二是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三是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是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本省实际,了解、掌握本辖区中小企业数量、行业分布等基本情况,认真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作。二是结合小企业年度检验等工作,逐步推进、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提供管理所需的财务报表。在小企业进行年度检验时,要求企业法人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依法提交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各银监分局应当督促并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切实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员和风险管控人员重视和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全面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能够理解和使用小企业财务报表,进一步提升贷款业务人员和风险管控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二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小企业的信贷风险管控,对会计核算健全、具有良好会计信用的小企业,应优先提供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单户授信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企业信贷业务时,在综合考量其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可要求企业提供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对于单户授信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批其贷款申请时,应当注重财务报表和非财务因素的结合,全面考量企业经营状况,逐步引导该类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三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及时调整和完善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根据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其偿债能力进行动态监控,切实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把握机遇,全面提升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小企业应当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契机,全面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要认真组织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深入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小企业负责人依法管理会计工作的自觉性;要做好会计科目的新旧转换、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会计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2013年1月1日起要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管理,全面提升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保证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小企业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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