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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服[2012]11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10
实施时间: 2012-8-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9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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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有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湖南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附:
  湖南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是指社会团体除会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以外的有偿服务收费。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实施管理。
  第五条 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审批的管理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的政策,审批经中央和省级民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的政策,审批经同级民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第六条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依法强制入会的会费标准视同特定服务价格应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 社会团体从事有偿服务应在其社团登记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并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不盈利原则收费。接受服务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并依约提供服务,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不得收费,也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行服务实施收费。
  第八条 社会团体应切实履行好服务会员服务企业的宗旨,为全体会员提供普遍服务,包括一般咨询、内部报刊资料、上互联网、开展各类评比、评级以及授牌等活动,均不得收费,其各种开支应在会费中列支。
  第九条 社会团体为少数会员或面向社会为非会员提供服务,可实行有偿收费。包括具备服务资格从事的技术合作、信息交流、举办展览、展销、代理、新产品推介以及依法接受政府及其部门指定或授权开展的等级考核、资格考试、评审、项目评估、认证、鉴定、检验、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 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团体有偿服务的制度,社会团体接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服务,由政府及其部门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不得转嫁向管理对象收取服务费。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开展司法裁定、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等级考核、资格考试、评审、项目评估、认证、鉴定、检验、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提供竞争性服务或服务对象能自主选择的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社会团体按照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价格主管部门对专项服务收费有审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采取计时收费方式,按照完成服务所需专家人日数和每个专家人日收费标准确定收费。专家人日数根据服务项目的服务规范、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专家人日收费标准根据专家专业技能水平、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一般为中级职称的每人每天200-300元,高级职称的每人每天400-600元。
  (一)技术服务:指需要组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技术咨询、起草文本、编写程序文件、帮助新建企业建立有关体系、进行专业技术扶持、人员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二)技术咨询:指需要组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咨询,提供咨询资料,出具咨询报告。
  (三)评审、验收:指需要组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资质、认定、论文等评审,成果验收。
  (四)项目评估(非价格评估):指需要组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技术项目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五)技术鉴定:指需要组织专家库的专家对灾害、事故等进行现场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报告。
  第十三条 培训服务收费实行按课时计费,根据培训场地、办班规模、授课人员资质和水平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培训课时应严格依据国家或省相关培训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培训课时。每天培训课时按不超过7小时计算。
  (一)继续教育培训、上岗前培训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强制性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继续教育培训:每课时10—12元;
  2、上岗前培训:技工(泥工、瓦工、木工、电工、出租车驾驶员等):每课时3元;初级技术人员(技术员、造价员等):每课时6元;中级技术人员(工程师、评估师等):每课时8元;高级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等):每课时10—12元。
  3、其他强制性培训:每课时6-10元。
  (二)非强制性培训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培训教材、资料,实行自愿购买,按实收取工本费。严禁借培训滥发资料,原则上每人期教材、资料费为: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技工分别不超过200元、150元、100元和50元。属国家明确要求的培训教材资料按国家规定执行。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省定标准范围内核定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委托方要求对评审、鉴定等结果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的,可按实代收公告费;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共同进行公告的,公告费平均分摊,社会团体只能代收分摊部分的公告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分摊的公告费不得由被公告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其他属于垄断性、强制性或指定的有偿服务收费应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报有权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提供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的有偿服务,服务收费单位应在服务收费前20个工作日向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附上单位资质材料(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属政府或部门授权的应提供授权书、属国家或省规定实行资格准入的服务应提供国家或省颁发的从业资质证),填报《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社会团体短期培训收费申报审批表》(见附表1、2)。
  第十七条 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社会团体应凭经批准的收费文件或《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社会团体短期培训收费申报审批表》,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
  社会团体各类有偿服务均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社会团体应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原则、收费标准等,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服务对象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的监管力度。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或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
  2、未签订服务协议(合同)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而收费的,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3、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亮证收费的;
  4、搞行业(系统)垄断、价格歧视、恶性竞争,或强制入会、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
  5、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益分成的;
  6、使用失效的收费文件或失效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施收费的;
  7、不按规定参加《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年度检审,或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情况的;
  8、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湖南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湘价服〔2009〕136号)同时废止。
  附表1: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略)
  附表2:社会团体短期培训收费申报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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