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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提速减负工作的十条意见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12]9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8-10
实施时间: 2012-8-1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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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助推湖北跨越发展,打造全国国税系统最优办税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推进提速减负工作十条意见。
  一、扩大即办范围。将原有的53项备案事项全部明确为即办事项,使全省即办事项增至122项;将原有的59项审批事项减少简并为29项。按照终审权限,由县(市、区)局终审的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由市州局终审的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由省局终审的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现审批时限比法定时限总体提速70%的目标。在推进涉税事项审批前移的同时,严格按照“事前细化标准、事中优化服务、事后强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降低执法风险。
  二、下放审批权限。本着依法依规的原则,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将原定终审权限在省局或市州局而县(市、区)局能够实现服务到位、管理到位的工作事项,终审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局,并将审批结果事后上报市局或省局。
  三、推行集中审批。实行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和审批人员“三集中”,各县(市、区)局要成立涉税事项集中审批办公室,成员由具有审批职能的业务部门人员组成,职能管理挂靠在税政部门,由分管税政的局领导全面负责。集中审批办公室在办税服务厅设置“集中审批办公室文书受理”窗口,负责涉税审批事项文书受理、督办和出件。
  四、落实优惠政策。全面落实支持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西部大开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杜绝违反政策收过头税、预征税款等行为,进一步提高免、抵、退税工作效率,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
  五、切实减轻负担。推行“免填单”服务。根据涉税事项属性,划分为“免单”10项、“免填单”37项和“简填单”24项,简化填单手续,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简并涉税资料。凡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不得自行增加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凡已有的信息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对涉税审批、涉税资料、税务登记证及业务培训等一律实行零收费,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的表证单书及各类税收宣传资料,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
  六、拓展办税渠道。全面启动网上办税服务厅,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理涉税事宜。继续增配自助办税终端,扩大自助办税厅的部署范围和覆盖面。大力推行同城通办,方便不同区域的纳税人办税。积极倡导移动办税,创造条件在边远地区开展流动服务车办税。通过多元办税,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全覆盖、全过程的办税服务。
  七、创新征管模式。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对内强化风险管理,对外开展风险预警,降低基层国税机关的执法风险和纳税人的遵从风险。引导和帮助纳税人建立健全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提出帮助改进税收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八、规范自由裁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税收执法实际,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的原则,制定我省统一适用的规范各项税收行政裁量标准,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九、实施阳光稽查。推行查前告知、查中宣传、查后辅导、查结建议等制度,开展集中选案、统筹检查、规范审理、文明执法,做到稽查程序、稽查过程、稽查内容、稽查结果“四公开”的阳光稽查。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B级的纳税人,除专项、专案、举报案件检查及金税协查外,三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十、严明工作纪律。狠抓“五个一律”,即:各级国税机关及办税服务场所负责人的办公电话一律向社会公开;对侵害纳税人权益的,一经查实凡是领导一律免职,凡是执法岗位的一律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一律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惩戒,一律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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