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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8-30
实施时间: 2012-8-31
失效时间: 2014-4-30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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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据反映,自实施《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问题政策解读的通知》(琼地税函[2012]219号)(以下简称《政策解读》)以来,全省各市县在执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纳税人不能如期申报纳税。根据税法原则和海南实际情况,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我局决定将契税申报缴款期限调整如下:
  一、我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二、我省契税的纳税期限,根据“先缴纳契税,后办理产权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依据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如下调整:
  (一)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
  1、在《公告》发布(即2012年6月1日)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7月15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1月30日前,缴款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8月30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2月20日前。
  2、自《公告》实施之日(即2012年6月1日)起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代收契税之日起90天内。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之日止。
  (二)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纳税人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
  三、本公告下发前已对纳税人逾期申报进行罚款的,应给予办理退还。
  本公告自2012年8月31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号)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问题政策解读的通知》(琼地税函[2012]2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30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缴款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4-3
实施时间:2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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