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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2]15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5-15
实施时间: 2012-5-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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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银监局 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财政专户是有效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重要载体,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也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财政专户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近年来,随着全省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清理规范、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财政收支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高。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财政专户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部分地区违规开设财政专户、专户过多、过乱,会计基础薄弱、核算不规范,不按规定设置会计岗位、没有严格的内控制度,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问题,对财政资金的安全构成了很大的隐患,直接影响到财政工作的有序开展,阻碍了公共财政体系建设进程,影响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因此,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必需高度重视,进一步认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牢固树立财政资金安全压倒一切的意识,坚决克服重分配、轻管理的思维惯性,始终把资金安全管理作为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履行规范管理职责。
  二、严格控制财政专户设置
  (一)规范专户设置范围。各级财政部门新开设财政专户,必须以国务院、财政部的有效文件为依据,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一律不准开设财政专户。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发涉及财政资金管理文件时,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转入财政专户;需要单独核算的,按规定实行分账核算。
  (二)规范专户开设权限。各级财政部门需新开设财政专户必须逐级上报核准,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履行规定程序而未得到批准的,一律不得开设新的财政专户。禁止在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禁止开设委托贷款基金账户,禁止异地开设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的开设、变更、撤销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财政专户的开设。各级财政部门对确需开设财政专户核算的专项资金,必须具备有效的文件依据,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一律不准开设财政专户。
  2、财政专户开设、变更、撤销审批程序。各州(地、市)、县对需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不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下同),实行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州(地、市)财政部门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财政部核准。上报开设财政专户申请需同时附文件依据等相关资料。对变更、撤销财政专户的,要逐级上报进行备案。
  (三)清理精简专户数量。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对无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政策执行到期或长期不发生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要尽快予以撤销。对资金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财政专户,要进行精简归并。州(地、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青财库字〔2011〕2111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青财库字〔2012〕86号)要求,对不符合规定开设的财政专户于2012年5月底前全部撤销。
  三、强化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一)强化使用管理。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专户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禁止将非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户,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禁止违反规定改变财政专户资金用途,禁止利用财政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
  (二)加强调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中应缴入国库的资金,必须按规定时限足额缴库,不得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要结合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工作进程,逐步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库。对通过地税代征收缴的社会保险基金,要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适时开展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试点。为进一步提高库款管理效益、降低财政筹资成本,在彻底清理不合规财政专户并确保库款资金安全的基础上,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国库现金管理的现金流量预测、分析和制度办法等基础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开展省级财政国库现金管理试点。
  四、健全开户银行管理机制
  (一)规范开户银行选择。各级财政部门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方式,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建立集体决策机制,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正、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开户银行的选择,要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规干涉开户银行选择。
  (二)完善开户银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要加强和规范对开户银行的评估,定期评估开户银行资质、内控管理、服务水平等,对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弱化、管理不善的开户银行,要及时予以更换,有效规避财政资金风险。
  五、加强专户管理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清理整顿财政专户中发现的问题,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和基础性工作规范制度,形成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规范管理长效机制。主要包括: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财政专户归口管理后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制度,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管理制度,财政专户资金运行内控管理,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管理制度,档案资料保管制度,财政专户管理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等。
  (二)加强内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专户会计业务需要,遵循精简、高效、制衡原则,设置财政专户会计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做到资金拨付和记账人员按岗分设,建立符合内部牵制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与人员分工。各岗位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对财政专户管理关键岗位存在违规混岗、职责划分不明确等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确保财政专户会计管理规范和高效运行。
  (三)严格对账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与部门、财政与代理银行的资金对账制度,加强财政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对账,加强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对账,加强与预算单位的对账,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完善信息控制。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应财政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建立以总账为核心,包含指标、计划、资金收付、账务等的全流程控制体系,将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管理作用,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有效制衡,提高资金运行安全性和透明度。
  (五)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和下级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重点对财政专户管理、财政资金收付管理、会计核算等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通报检查考核结果。每年要组织人员对财政专户会计岗位和资金拨付岗位的审核拨付、会计核算、基础资料和资金缴拨款凭证的管理等工作进行内部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财政资金安全隐患等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和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专户规范管理的规范和财政资金的安全。
  六、明确专户管理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财政专户管理责任分工,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财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清理规范财政专户工作,完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银行开户的核准、管理和监督工作。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财政专户管理中违纪违法人员。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本意见各项规定,确保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州(地、市)政府要于2012年8月底前将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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