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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2]8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1-25
实施时间: 2002-1-25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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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寿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的会计系统应能够清晰和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分红保险业务的各种交易和事项,确保专题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二、专题财务报告应采用质地优良的纸张制作,幅面为A4纸,封面应载明公司法定名称、“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年份。报告应由公司总经理、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专题财务报告由公司分红保险基本情况、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资产负债表、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等部分构成。如必要,可以附加编报说明。
  (一)分红保险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经营的分红保险险种名称、每一险种的开办时间、开办范围、定价利率、红利来源、分红保险资金是否单独运用、本年度基本经营情况等内容。
  (二)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的报表格式(附件1和附件2)填报,并按要求编写报表附注。
  (三)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应包括分红业务和非分红业务需要分配的共同收入和费用项目、分配原则、分配基础和计算方法。如果以上要素与向保监会报备材料或者上一年度不一致,应说明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分红业务盈余造成的影响。对于不分费差的分红保险业务,在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中可以不披露共同营业费用的分摊情况。
  (四)审计报告由符合中国保监会认可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对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资产负债表、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是否恰当反映了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红利分配发表审计意见;在分红业务资金单独运用的情况下,还应对分红业务资产负债表的恰当性发表审计意见。
  (五)如果公司认为必要,可以编写“编报说明”来披露需要说明的其他信息。
  四、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的有关填报说明:
  (一)在分红保险资金不进行单独运用的情况下,共同投资收益是指分红保险资金开始运用之日起和非分红保险资金共同投资后产生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在分红保险资金运用前已经存在的投资资产所产生的各种收益。共同投资收益的分割应以现金流量贡献为基础,并且对同一类投资,在同一核算期间,分红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应等于以相同计算基础计算的非分红资金的投资收益率。如果分红业务净现金流量为负数,则不应对其分配投资收益。
  (二)对于不分费差的分红保险业务,“营业费用”按照固定费用填列。
  (三)“支付保户红利”和“支付公司红利”是指公司在年末计提,将于下年支付给保户和公司的红利。有关红利的计提、支付和会计记录的示例见附件3。
  (四)当年度计提的红利风险准备金等于按照本表计算出的当年业务盈余扣除“支付保户红利”和“支付公司红利”后的余额。“年末红利风险准备金”等于当年度计提的红利风险准备金加上年初红利风险准备金。
  五、分红保险资产负债表的有关填报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的负债和盈余方各项目根据精算结果、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的有关数据和有关科目余额填列;在负债和盈余方确认后,公司应根据分红资金是否单独运用等不同具体情况确定资产方各项目的金额。
  (二)分红资金运用中的银行大额协议存款在投资资产栏下列示,不再包括在现金和银行存款项内。
  (三)“应付保户红利”和“应付公司红利”是公司决定从本会计年度业务盈余中提取但尚未支付给保户和公司的红利。“红利风险准备金”按照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的“年末红利风险准备金”的金额填列。
  (四)如果分红业务的保费收入不足以抵补各项给付和经营费用支出而出现净现金流量为负的情况,公司可以免于编报资产负债表。
  六、报表附注应详细披露报表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重要报表项目的明细以及对业务盈余的利源分析(利源分析表见附件4)。有以前年度数的,应采用对比方式进行明细披露,对比年度至少为1年。如果分红保险的附加险为非分红险,则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范围不得包括非分红附险。
  七、如果公司2000年度专题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专题财务报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
  八、会计年度内经营分红保险超过3个月的公司,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编报专题财务报告。经营期未满3个月的,可与下一年度合并编制专题财务报告。
  九、公司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将专题财务报告一式两份送达中国保监会,否则我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报送的,应至少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准予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除非有关法规另有要求,公司可以不对监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专题财务报告。
  十、本通知从2001年度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与《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
  2.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
  3.分红保险红利计提、支付及其会计记录示例
  4.分红保险利源分析表

相关附件: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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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保监发[2003]19 2003/2/11
关于印发《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 保监财会[2009] 200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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