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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人社发[2012]4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3-30
实施时间: 2012-3-30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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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1〕67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3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补贴对象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三)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二、职业培训类别
  (一)职业技能培训;
  (二)创业培训(含创业实训);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四)企业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五)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
  (六)少数民族就业常用汉语言培训。
  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35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调增幅度不超过25%(含2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做调整,具体职业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物价、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未列入职业培训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范围的职业(工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定后列入补贴范围。
  (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按两学期1800元/人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所需经费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州、市根据实际确定。
  (三)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与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根据培训职业(工种),每人按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不足部分从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州、市根据实际确定。
  (四)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五)对少数民族劳动者参加就业日常汉语和就业岗位汉语言培训的,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不超过150元/人给予常用汉语言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州、市根据实际确定。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职业培训补贴方式、补贴比例和拨付程序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新招用人员培训补贴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8〕4号)规定执行。
  (二)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三)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等凭证材料。
  五、资金监管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各地要在2012年底前,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实名登记制,对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地区之间信息共享程度。参加培训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参加培训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自治区定期对各地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对培训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补贴标准等重点环节进行公示,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职业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要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人员和补贴资金台账,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的真实性。对虚报、骗取、挪用、私分和克扣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职业培训机构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强化职业培训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探索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创新培训方法,组织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各地在完成年度职业培训目标计划的基础上,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力争订单、定向、定岗培训人数占当年职业培训总量的比例不低于40%。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要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培训时间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鉴定补贴标准。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意见(试行)》(新党发〔2011〕18号)精神,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力度,认真落实有关政策。
  (四)各级职业培训机构在异地开展职业培训的,应接受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培训服务工作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五)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2年4月底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此前职业培训补贴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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