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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23
实施时间: 2012-3-23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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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优化纳税服务,建立适应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流程,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解读稿
  2.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审批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对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决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信息传递、资料管理等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涝、地震、雪凝、火灾、爆炸等灾害。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或专项用途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职工工资的发生额;应付社会保险费,是指当期应上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之和。
  第五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填报下列资料:
  (一)规范填写《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审批表》(1份)
  1.应完整、真实填写税种、税款所属时期、应纳税额、申请延期缴纳税额、申请延期缴纳期限。
  2.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应规范填写“因×××(不可抗力事实),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损失的结果或损失金额),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影响的程度及事实)”。
  (二)有效证明特殊困难的资料
  第六条 纳税人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填报下列资料:
  (一)规范填写《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审批表》(1份)
  1.应完整、真实填写税种、税款所属时期、应纳税额、申请延期缴纳税额、申请延期缴纳期限、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可动用资金余额、当期应付职工工资支出预算、当期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
  2.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日货币资金余额(其中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
  (2)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余额(应提供政策依据);企业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货币结算业务所缴纳的保证金(应提供承兑协议、保证金协议和会计业务处理回执的复印件);
  (3)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事项;
  (4)规范填写“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元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二)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申请日余额记录的复印件。
  上述所有复印件均要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第七条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缴纳税款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公告顺延天数顺延。
  第八条 总机构、分支机构均是本省国税机关管辖的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资料由总机构统一提供。
  (一)总机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本办法向其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相关资料。
  (二)分支机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总机构应向所属分支机构提供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由所属分支机构依本办法向其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相关资料。
  第三章   受理和审核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应根据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一)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录入相关申请信息:
  (1)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2)申请理由符合法定情形;
  (3)提供的资料齐全、填写的内容完整规范;
  (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应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告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的将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纳税人领取批复文书的时间为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应于受理纳税人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电子信息传递给文书审核岗。
  第十二条 对A级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由文书审核岗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在1日内补正或重新填报;
  对D级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由文书审核岗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后审核;
  对B级和C级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是否需要文书审核岗人员进行实地调查,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税法遵从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文书审核岗人员接收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补正资料或重新填报的可顺延1个工作日。
  (一)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不可抗力的事件描述;
  2.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损失的结果(能确定损失金额的应报告具体金额);
  3.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程度或事实。
  (二)纳税人因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资产负债表的资金余额(其中现金、银行存款);
  2.申请日的货币资金余额(其中现金、银行存款);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包括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银行存款的账户账号、存款余额、政策依据;
  4.当期计提且未支付的职工工资总额,当期应付而未付的社会保险费用金额;
  5.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国税机关征管的所有税种及税额。
  第十四条 文书审核岗人员应将审核结果简要填入《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审批表》的“县(市、区)税务机关意见”栏。拟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应提出拟同意延期缴纳的税额。
  (一)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依纳税人申请。
  (二)纳税人因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根据纳税人的资金困难情况提出拟同意延期缴纳的税额。
  第十五条 文书审核岗人员应将规范填写纸质资料的审核意见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一)文书审核岗人员初审拟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文书审核岗人员初审同意延期缴纳的,应签署“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实),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初审拟同意延期缴纳”。
  2.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文书审核岗人员初审同意延期缴纳的,应签署“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初审拟同意延期缴纳”。
  (二)文书审核岗人员审核拟不同意延期缴纳的,应签署“纳税人不具有法定的特殊困难,初审拟不同意延期缴纳”,并立即告知纳税人初审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三)文书审核岗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填写的电子信息的初审意见不应超过60个字符,但应简明精炼、完整真实地描述调查核实的事实、同意(或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纸质资料、电子信息的初审意见,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文书审核岗人员初审拟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上传省局;延期缴纳税款的纸质审批资料由文书审核岗人员归集、整理后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七条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接收各县(市、区)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电子审批信息,应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延期缴纳税款的电子审批信息传递给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八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应及时接收省局电子审批信息,并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文书销号、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文书审核岗人员应将下列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审批的纸质资料,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归集、整理、装订、存档,并对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一)加盖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公章的《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审批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现金、银行存款总分类账(上月末至申请日)的复印件;
  (四)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五)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六)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材料;
  (八)《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九)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文书审核岗调查核实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当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人在批准的缓缴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申请及信息录入、资料和信息的接收及传递、文书销号等工作,并对下列过错负责:
  (一)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而受理申请的;
  (二)综合征管软件录入的纳税人申请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数据不一致,录入信息不规范、完整的;
  (三)未及时录入、传递、接收、处理延期缴纳税款电子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文书审核岗负责资料审核、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对下列过错负责:
  (一)纳税人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而初审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或者纳税人申请理由符合法定情形,而初审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数据,或者未按照要求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导致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有关信息失真的:
  1.《资产负债表》填写的货币资金余额与纳税人现金、银行存款的期末余额之和不一致的;
  2.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与纳税人提供的全部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现金余额之和减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后的余额不一致的;
  3.纳税人未提供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的;或者支出预算与上期存有较大差异,且无正当理由的;
  4.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调查核实,或未按照规定接收、处理、传递延期缴纳税款资料的。
  5.签署纸质资料的意见与签署电子信息的意见不一致的。
  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作出审批决定,并对下列过错负责:
  (一)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的;
  (二)未及时接收、处理、传递延期缴纳税款电子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使用的《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审批表》按照附件规定的文书式样和标准制作、编印,《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执法文书,由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的文书式样和标准制作、编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反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黔国税发[2008]122号)同时废止。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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