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3]10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8-22
实施时间: 2003-8-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共中央党校:
  你校《关于申请核定中央党校办学收费标准的函》(中校函[2003]27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67号)第一条规定,现就你校研究生院、函授学院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标准。
  (一)委托培养在职博士研究生,每学员每学年8000元;
  (二)委托培养在职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学员每学年6000元。
  二、短期培训进修费、教材费收费标准。
  (一)短期培训进修费收费标准由你校根据提供培训进修服务的费用支出情况,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确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函授学院教材费按实际成本收取。
  三、考虑到参加你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的学费由所在单位支付的特殊情况,为便于单位结算,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的学费可按学年交纳或一次交清,具体缴费形式由学员自主选择。
  四、你校收取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你校收取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短期培训进修费、教材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的规定,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向在籍择校生 辽地税函[2007] 2007/11/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部分专业学费标准 闽价费[2012]33 2012/8/10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温州医学院与美国托马斯大 浙价费[2011]20 2011/6/13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 鄂价费规[2014] 2014/1/15
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 2013/5/6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国际化本科教 闽价费[2011]36 2011/9/2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办学校高职高专学费 闽价费[2012]35 2012/8/27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 鲁价费函[2011] 2011/8/23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2012年新增专 闽价费[2012]32 2012/8/10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莆田学院闽台高校联合 闽价费[2011]31 201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