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3]8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4-15
实施时间: 2003-4-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的复函》(财综[2002]7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在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费等的收费标准为:
  (一)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2000元。
  (二)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2000元。
  (三)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著录事项变更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100元。
  (四)在受理延长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补正期限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延长期限请求费每件每次300元。
  (五)在受理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1000元。
  (六)在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件300元。
  (七)在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每件300元。
  二、你局应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危 鲁财综[2005]3号 2005/1/18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有关 津价房地[2002] 200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