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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支出进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预规[2012]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3-2
实施时间: 2012-3-2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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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逐年扩大,各单位依法采购、科学采购和廉洁采购的意识不断增强,政府采购在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采购程序多、时间长,单位采购时随意性较大,政府采购支出进度较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要求,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主体意识,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
  (一)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各预算单位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须在每年6月30日前申报采购计划;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须在市财政委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采购计划。逾期未申报的,市财政委将在金财工程系统中冻结预算单位尚未申报采购计划的预算指标,预算单位如需使用,须书面向市财政委说明原因,经审核确认属如下原因造成采购计划延迟申报的:
  1.属年初部门预算中安排用于处理临时性、突发性任务的统筹类政府采购资金,确需安排使用的;
  2.因其他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具备申报采购条件的,方可予以解冻(但所有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申报计划时间最迟均不得超过每年9月30日,所有年中追加安排的采购项目申报计划时间最迟均不得超过市财政委明确的年终结账日),其余未按时申报采购计划的采购指标将由市财政委予以收回。
  (二)及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采购单位应尽快申报提出具体明确的采购需求,启动集中采购程序。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下达3个月后,预算单位仍未申报具体采购需求的,采购计划将退回市财政委。预算单位如需使用,须书面向市财政委说明原因,经审核确认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按时提出具体采购需求的,方可重新下达采购计划,其余未按时启动集中采购程序的采购指标将由市财政委予以收回。
  (三)按时对相关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各预算单位对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其确认的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确认完毕。对未按期完成相关确认工作,导致采购工作拖延的,由预算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无故不予确认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情况反馈市财政委采购办,同时抄送市监察部门,纳入政府采购电子监察系统监察范围。
  (四)加快对采购预算资金的拨付进度。各预算单位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项目进度及时申请资金支付,对一些常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引入预拨和清算制度,在保证项目进展质量的前提下适当预拨部分经费,切实加快预算资金的拨付进度。
  (五)控制政府采购结转结余规模。各预算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控制政府采购结转结余规模。市财政委将对各预算单位上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结果作为审核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参考依据;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市财政委将予以通报。
  (六)明确政府采购的专司部门和专职人员。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深财购〔2010〕6号)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责任机构和专门人员,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
  二、改进政府采购服务,优化政府采购流程
  (一)及时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指标。市财政委须按《预算法》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草案经人大审议通过后一个月内批复各单位预算,同时将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指标(含政府采购经费)下达各预算单位,避免出现因预算指标未及时下达导致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延迟的情况。
  (二)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到期提醒制度。市财政委将于每年的6月30日、9月30日以及年终结账日前一个月通过金财工程系统首页发布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到期提醒通知,提醒预算单位按期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实行政府采购的一次性告知制度。凡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市政府采购中心受理委托并确定项目经办人后,项目经办人应当在第一时间与采购单位经办人取得联系,并一次性告知采购单位在代理集中采购过程中应当知道、准备或注意的事项,减少政府采购废标率。
  (四)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的负责人制度。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在市政府采购中心内部均应确定专人负责与采购单位的沟通服务,并对该项目每个阶段的工作进展进行跟踪监督。同时,如发现采购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市财政和市监察部门反映,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五)实行政府采购限时办结制。对预算单位上报的已明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计划,如采购单位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市财政委将在申请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在受理采购单位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如在审批或采购前需专家论证、公示或采购单位确认的,应予扣除论证、公示和确认时间。
  (六)加强对预算单位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市财政委、市政府采购中心与预算单位之间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市财政委将通过集中培训、网络教学等形式,积极组织对各采购专职人员的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操作技能,使其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各项业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市财政委、市政府采购中心与预算单位之间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在预算执行、计划申报、政府采购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七)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相关信息数据的一体化。市财政委应全力保障金财工程系统政府采购模块与预算指标管理模块、国库集中支付模块和政府采购执行系统之间数据的安全、准确和畅通交互,以信息化为手段,促进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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