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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府办发[2012]17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5-10
实施时间: 2012-5-1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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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快构建具有贵州特色的创业投资体系,努力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全省经济综合发展能力,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6]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金融工作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省创业投资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创新型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一项关键措施,是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助推器。作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属于一种高端服务业,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引擎,是缓解企业创业难、融资难、发展难的重要手段,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补充和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是我省贯彻落实“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促进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创新创业、建设创新型省份为目标,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壮大创业投资资本规模,切实发挥创业投资在贯彻落实主基调、重点实施主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三)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引导作用,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模式,完善创业投资运行机制;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加强各部门、各地区交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共同推进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依法监管、规范发展,建立符合创业投资特点的监管制度,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四)主要目标。通过政府、企业及社会的共同努力,加快形成政府创业资本为引导、社会创业资本为主体、境外创业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格局,积极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创造条件,活跃社会资本,进一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我省经济社会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努力拓展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五)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设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12年基金规模为2亿元,以后视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通过参股、提供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大力吸引一流创业投资管理团队,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政府鼓励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同时,做好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创业投资资金的配套。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商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六)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鼓励境内外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在我省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投资企业开展融资创新,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推动企业上市等方式增强投融资能力,努力形成多元化的创业投资资本来源渠道。
  三、大力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
  (七)规范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境内资金在我省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9号)及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八)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快创业投资管理的专业化步伐,提高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管理团队水平,在我省培育出一批具有较强管理能力、资金募集能力和较好业绩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机构,做强、做优贵州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品牌。
  四、加快培育优质创业投资项目源
  (九)充分利用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军工企业等的科研基础条件,鼓励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展项目合作,为创业投资提供丰富的项目源。对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的高成长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承担的科技项目,省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列入我省各类计划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中小服务企业进行资本投入。
  五、建立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激励机制
  (十)完善收入分配政策。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允许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不同类型的创业投资机构采取期股、期权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
  (十一)建立促进创业投资的奖励机制。对创业投资企业产生投资收益的,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所得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对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成功上市融资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1〕105号)进行奖励。
  (十二)落实创业投资人才激励政策。对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创业投资企业委托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第1-3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4—5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存50%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和在本省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等。对创业投资企业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带动社会资金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比照享受省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的有关激励政策和对高级金融人才的优惠政策。培养和引进创业投资高级人员纳入我省人才工程计划,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
  (十三)加大创业投资税收扶持力度。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符合《财政部等部委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的有关规定,拟通过上市融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协助做好股权划转的有关事项。对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规定的,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
  (十四)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项目,在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时,经认定可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省、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7∶1∶2比例对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允许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提高创投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外省市和境外创业投资机构在我省进行的创业投资业务,比照享受此政策。
  (十五)对创业投资机构实行奖励补贴政策。对在我省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带动社会资金在我省投资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的,参照相应享受对金融机构的奖励补贴政策,返还注册登记时的有关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符合备案管理要求在我省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七、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
  (十六)加强对创业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省创业投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研究协调创业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促进我省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配套政策。
  (十七)为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强化服务,努力培育创业投资项目,积极开展创业投资项目推介活动。省、市(州)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项目对接活动应邀请创业投资企业参加,积极协助解决创业投资企业所投项目在推进上市、并购重组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大创业投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八)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创业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经过备案并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我省相关扶持政策,同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我省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年度检查和监管工作。
  (十九)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管理层回购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退出。鼓励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投资公司依法参与对创业企业的并购活动。加快建设统一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促进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畅通省际之间要素流动,为企业并购重组、股权交易、创业投资退出等提供更广阔的通道。
  (二十)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协作。积极推进省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的组建,充分发挥省创业投资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协作,逐步形成创业投资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我省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具备条件的市(州)可设立创业投资协会分会。
  (二十一)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信息互动,缓解创业投资企业找项目难、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创业投资相关业务,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提供技术信息、市场预测、项目评估等服务,逐步建立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二)加强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创业投资人员与国内外富有经验的创业投资专家的合作与交流,加大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投身于我省创业投资行业的人才给予适当奖励和税收优惠。通过在我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创业投资专业课程以及与国外知名院校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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