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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辽宁省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10]23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7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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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发票管理和发票改革工作的统一安排,省局决定对我省保险行业发票式样进行重新确定,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保险行业发票式样重新确定范围为全省所有保险
  企业。
  二、每一保险企业保留三种发票式样:即保险费发票(微机版)《保险业专用发票》,适用于保险企业开展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时使用;保险赔款(给付)发票《保险业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适用于保险企业开展保险业务发生保险理赔赔付款项,给付、退保时使用;保险费定额发票作为保险费发票(微机版)的补充,适用于保险费金额较少且金额固定的各保险企业开展的保险业务,保险费定额发票面值原则上按人民币面值设置。
  三、保险费发票、保险赔款(给付)发票,均采用无碳防伪纸印制,规格为9.5"*6",保险费发票联次为四联(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业务联),保险赔款(给付)发票联次为三联(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保险费定额发票,采用彩色纤维加无色莹光纤维防伪纸印制,规格为48开=190mm*86mm,联次为二联(存根联、发票联)。
  四、各保险企业应按发票管理的要求,保管和使用发票,应设专人保管,专库(柜)存放,并且专库(柜)达到“五防”标准,建立发票保管和使用台帐,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财务制度建全,发票用量较大,发票开具软件的发票领购信息、发票使用信息能与省局“金税三期”软件数据转换的保险企业,可向省局提出申请并到省局备案,省局根据相关规定审批印制冠有企业名称的发票,但用纸、规格、联次不变。各市局不得审批保险行业发票式样。
  六、对发票领购信息、发票使用信息不能与省局“金税三期”软件数据转换的保险企业必须使用办税通、发票管家软件开具发票,或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保证税务机关对发票信息采集的完整。
  七、重新确定后的发票式样,于2011年1月1日起用,旧版式发票可交叉至2011年6月30日,届时,旧版发票一律作废,各市要做好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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