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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5]83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9-22
实施时间: 2005-9-22
失效时间: 2016-11-22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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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科学衡量人身保险业发展状况,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价标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7月1日之前,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2005会计年度内含价值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
  二、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上一会计年度内含价值报告作为《精算报告》的第七部分,于每年4月30日之前上报中国保监会。
  三、人寿保险公司应当上报内含价值报告,但开业不足3年并且当年保费收入不足2亿元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豁免上报;养老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免予上报。
  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相关附件:
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保监发[2016]98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6-11-22
实施时间: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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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的通 保监发[2016]98 201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