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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发[2012]7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6-1
实施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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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加强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有关规定,决定于2012年6月11日至8月24日对全省(不含宁波)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2011年度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组织实施的具体时间安排
  (一)2012年6月11日至6月22日,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自查,并将年检资料于6月22前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2012年6月25日至7月6日,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核查期间,市级税务机关应对本辖区内事务所年检情况进行抽查。7月17日前,市级税务机关将本级和所辖各县(市、区)事务所的年检资料统一报省管理中心。
  (三)7月23日至8月24日,省管理中心复查(复查方式另行通知),并公布年检结果。
  (四)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加盖年检专用章。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年检工作要求
  (一)年检工作由各级国、地税局共同组织,各级税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2011年度年检工作的联络协调和资料收集、报送等具体工作由地税系统负责。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总局、省局有关年检文件规定,按照《规程》要求,开展年检工作。
  (三)2011年度年检工作必须突出执业质量这个重点,尤其要突出涉税鉴证等高端业务的执业质量。对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每个事务所抽查不少于5份。
  (四)年检合格和整改后合格的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由事务所统一收集执业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管理中心加盖年检专用章;执业证书当年未加盖年检专用章的,视同年检未通过。
  (五)年检工作结束后,省管理中心将在省局网站或浙江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网站上公告年检结果。
  (六)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杭州市华浙广场白马大厦16楼F座,邮编:310005。
  联系人:钱元峰 联系电话:0571—85278602
  俞唯明 联系电话:0571—85828621
  传    真:0571—8542257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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