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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加快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意见
发文文号: 陕价综发[2012]59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21
实施时间: 2012-5-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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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加快我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思路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是新形势下稳定蔬菜等农副产品销售价格的创新机制,是社区平价菜店的重要载体。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作为今后稳价安民工作的重点内容和长效机制来抓,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有序推进,加强预期管理,确保取得预期成效。以促进农副产品产供销一体化,优化整合资源、减少流通环节和流通费用为宗旨,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为支撑,扶持农副产品的经营流通,稳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建设,构建全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体系、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农民生产收益和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指导,市场运营。各级政府对市场主体在资金、政策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平价商店的建设进行规划、指导和协调。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公平参与平价商店的建设和经营。
  2、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结合本地居民消费区的分布特点,对平价商店的建设进行合理布局。
  3、多元建店,规范管理。平价商店的建设可采取改造、新建、合作、并购等多种模式。拟定合同明确平价商店经营参与者的权力和义务、店面标识、店面布置等,实现平价商店的规范化经营。
  4、建立试点,稳步推进。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定部分市县(区)进行试点,先易后难,稳妥有序的推进相关工作。
  三、建设目标
  1、覆盖城乡的网络。2012-2015年,各地要在交通便利、居民消费和居住集中、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平价商店。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在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一定范围内建设1个以上的平价商店。有条件的县力争不少于10家、区力争不少于15家。在此基础上,推动平价商店的建设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最终形成覆盖城乡的平价商店网络。
  2、平稳合理的价格。当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或较为平稳时,平价蔬菜、水果类销售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当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时,平价商店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原则上应高于市场平均收购价格,销售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并保持基本稳定。
  四、具体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合理工作机制和方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平价商店建设、经营、管理工作的在指导,对平价商店实行目录管理,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平价商店类别、品种目录。指定管理机构,层级负责。细化工作任务分工和实施方案,明确各方责任,落实到人。
  2、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经营者参与平价商店经营。采取新建、改建、兼并、合作等多种形式,优化、整合现有超市摊位、店铺的相关资源。根据本地居民消费能力购买习惯和经营者的经营能力,按照直营店面、特许加盟的方式,运用“场中店、店中店、社区店”等建店模式加快建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平价商店。鼓励和支持经营者探索平价商店的建设模式和经验,树立平价商店的典范,推广先进做法。做好商店网络规范化建设,防止重复、盲目建设。
  3、优惠价格政策,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研究完善相关价格支持政策,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尽量减少平价商店正常经营的支出。单纯经营的平价商店,水、电、热、气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单独装表计量。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平价商店,按实际经营面积占经营场所全部营业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的水、电、热、气量,执行优惠价格政策,其他商户仍按原有价格。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应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原则上用于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的资金规模不应低于全年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直接用于支持 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应低于全年基金总额的15%。对平价商店经营者承租经营场所的,可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贷款自购经营场所的,可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支持农副产品市场和价格信息监测、发布和预警体系的建立,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应积极争取当地财政资金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抓紧建立。
  4、降低流通成本,推进“农超”和“产销”对接。鼓励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超市开辟平价商店和本地菜农直销区域,降低流通成本。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道路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与选定的农户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指定种植品种专门供应平价商店,实行产销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鼓励大中型超市与农产品种植户联系,带动农户实施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和生产,确保货源基础,将减少经营环节,压缩流通成本。
  5、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平价商店规范经营和产品质量安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发布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的情况。及时公布平价商店的地址、经营品种、价格信息和联系方式,以方便群众生活。平价商店应实行统一的标识,方便群众识别,接受群众监督。加大在当地主流媒体上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平价商店应在产品质量上起带头作用,达到物美价廉的效果。探索实行安全追溯的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储存、产品流向可追踪、存储信息可查询。优化平价商店销售产品的采购、物流配送程序,加大产品的农药、食品添加剂的监测力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五、规范管理
  1、加强指导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平价商店建设、经营、管理的工作指导,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平价商店建设顺利推进。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当地人口居住密度及农副产品需求程度,重点在农副产品消费量较大且自给率较低、中低收入群体较为集中、基础设施较为健全的区域,做好平价商店的布点工作。
  2、健全考评机制。建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考核制度,对各地平价商店工作进行通报,定期通报各地平价商店建立、经营管理、质量安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等方面的情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平价商店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对平价商店的经营品种、价格、质量、稳价安民义务履行等方面实行定期考核和绩效评估。未通过考核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
  3、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补贴、运营和管理制度,确保平价商店规范化经营。平价商店经营者应在政府指导下,根据当地群众消费需求、自身经营状况等,合理确定销售品种、销售价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建立完善平价商品台账制度和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减少销售品种,确需调整平价商店类别或品种的,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平价商店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价格行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价格主管部门要适时开展平价商店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4、创新经营模式。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平价商店经营模式、政策扶持、信息服务、管理机制等方面,探索新形式和新经验。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采取产销对接、集中配送、流动供应、平价销售的方式供应农副产品,降低经营流通成本。要及时总结平价商店建设经验做法,探索建设平价商店、促进产销对接的稳价安民新模式。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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