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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2]10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10
实施时间: 2012-6-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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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农村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为目的,支持我省欠发达地区和其他享受欠发达地区政策的区域进行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补助我省的财政扶贫资金和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扶贫”支出功能科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县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完善扶贫开发多元化投入机制,统筹和整合支持欠发达地区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范围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欠发达地区和其他享受欠发达地区扶持政策的区域。
  第五条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向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重点欠发达县(市、区)倾斜,同等条件下,向绩效优秀的县以及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倾斜。
  第二章  预算、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主管部门申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审核,视扶贫开发工作需要、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建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
  第七条 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分为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两类,其中客观因素主要包括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政策性因素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绩效、上年度扶贫工作情况、年度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及重点等。
  第八条 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环节和用途如下:
  (一) 围绕培育和壮大农村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来料加工业、民族手工业和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 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户异地搬迁,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
  (三) 围绕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建立村级资金互助组织,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
  (四) 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五) 扶贫项目管理费。
  (六) 省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还可围绕培育和壮大农村特色优势产业以及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用于社区服务业发展、市场营销服务、实行扶贫小额信贷等。
  (七) 其他经批准的支持环节和用途。
  第九条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 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 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 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五)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 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根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省财政按照2%的比例安排扶贫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扶贫课题调研、扶贫规划编制、扶贫宣传、扶贫专项会议、扶贫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报账管理和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档案、公告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经费开支。
  市、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省财政补助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责和从紧、必需的原则,将扶贫项目管理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年度省级财政预算批复后,省扶贫办应按规定及时根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因素,提出年度各项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扶贫办联合下达资金。
  纳入专项性一般转移的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立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拨付文件抄送同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我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于1个月内联合下达。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采取提前告知预算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将预算安排的下一年度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提前下达各地。
  第十六条 各地应按规定将省财政切块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在规定期限内联合行文报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其中属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需于40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资金使用绩效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不得擅自变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分配给预算单位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纳入部门预算,按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分配给非预算单位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条件的,仍按原方式管理,同时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遵循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决定。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适时与财政项目预算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对接,并纳入财政支农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将不定期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资金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立扶贫项目和资金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会同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拨付相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扣减下一年度扶贫项目管理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措施:
  (一) 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
  (二) 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 因自筹资金、建设用地不落实等而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四) 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等;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
  (五) 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的;
  (六) 其他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央补助我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用于革命老区发展的,由省财政厅、省老区办根据资金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中央补助我省的发展资金以外的其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中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其他涉及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
  附: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附:
  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原《浙江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3]30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是2003年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民宗委、省老区办依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联合制定下发的,对规范我省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中央先后出台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对下一步扶贫开发工作提出新的目标和任务,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分配、使用、拨付、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原《办法》制定依据的财农字[2000]18号废止。同时,原《办法》已颁布实施近10年,期间扶贫开发政策和工作思路不断调整,财政资金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扶贫开发和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需要。为此,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根据财农[2011]412号和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政策,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和财政改革要求,采用重点问题专题调查、召开座谈会、咨询专家、组织财政部门征求各地政府分管领导及部门意见等方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新的《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分为总则、预算、分配与使用、管理与监督、附则等四章,计34条。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名称、定义和范围。将原《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改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中“专项扶贫”系与“综合扶贫”、“行业扶贫”相对应,相应地,其定义改为“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农村扶贫对象通过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为目的,支持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其他享受欠发达地区政策的区域进行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补助我省的财政扶贫资金和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列‘扶贫’支出功能科目的专项资金”,与原《办法》比较,不再将结对帮扶资金纳入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范畴。
  二、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持范围。明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范围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欠发达地区以及其他享受欠发达地区扶持政策的市、县(市、区),并向少数民族、革命老区及重点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关于分配方式。为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新《办法》明确提出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将立项审批权下放至县,增强市县统筹发展能力。
  四、关于报账制。一是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地根据资金管理需要自行决定;二是补助给各预算单位本身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是否实行专户管理。实行专户管理有利有弊。利是能较为直观、清晰、方便地掌握资金流向和收、支、结余情况,有利于对项目实施过程监控,但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不符。鉴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特殊性和敏感性,结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以及各地实际情况,新《办法》提出分类管理方式,即:分配给预算单位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部门预算,按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分配给非预算单位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继续按原方式管理,同时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
  六、关于扶贫项目管理费。新《办法》将扶贫项目管理费的预算安排比例从原《办法》的1.5%提高到2%,对扶贫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县级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纳入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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