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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政办发[2012]3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2-3-7
实施时间: 2012-3-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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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近几年国家和许多省市为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市级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一、设立引导基金的意义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以参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扶持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
  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指导意见》,使我国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开始进入规范、有序、快速的发展阶段。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加快创业投资的发展已成为明确的政策导向。200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2011年8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国家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实际上已在发挥引导基金的作用。《指导意见》发布以来,许多省市陆续设立了地方引导基金,吸引大量社会资本投入创业投资领域,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成效明显。
  设立引导基金在探索政府投资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方面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使政府投资方式由直接投资项目转变为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化的运作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
  (二)有利于放大财政资金效应。引导基金通过适当参股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能够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同时引导基金通过转让退出等方式,实现滚动发展,使财政资金持续发挥作用。
  (三)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基金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本地区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能够有效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兴产业,推动区域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四)有利于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国家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已成为常态,今后每年都将开展此项工作。国家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时,要求地方政府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设立引导基金能够为向国家申报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提供有效的资金和制度保障。
  二、引导基金的来源和规模
  引导基金的来源为: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引导基金的初始规模为人民币6亿元,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分3年每年到位2亿元。
  三、引导基金的管理机制
  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会为引导基金决策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市政府负责。分管副市长为理事长。理事会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设立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为理事会决策提供依据。评审委员会由理事会聘请政府相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行业自律组织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
  设立大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创投公司受理事会委托作为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其主要职责是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具体投资方案;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事务也可委托其它机构管理。
  四、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设立初期主要采取参股方式,运作成熟后可采取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基金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扶持的对象主要是在本市登记的创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获得国家参股的本市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转让、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期满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转让。
  引导基金的收益主要为投资分红收入和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理事会可从引导基金年度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用,用于理事会、评审委员会及创投公司的日常运作费用。引导基金收益在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后形成的结余,继续作为引导基金运作。引导基金运作初期,由市财政拨付管理费用。
  五、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建立完善的引导基金运作和监管机制,形成决策科学、行为规范、监管到位的制度体系。引导基金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重要运作环节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和财务咨询等服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对引导基金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其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理事会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承担引导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和日常监控工作。托管银行应当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和创投公司报告资金情况。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对所扶持创业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可按照协议约定,行使否决权。
  六、设立方案的组织实施
  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设立引导基金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尽快将设立方案落到实处。市发展改革委要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理事会和评审委员会的具体组建方案,以及引导基金章程等配套管理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设立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通过配套政策措施鼓励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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