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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11]7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5-25
实施时间: 2011-5-25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3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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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1]27号,以下简称《任务分工方案》)精神,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我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增强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积极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认真贯彻《任务分工方案》,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
  (一)落实《任务分工方案》第8项:“全面清理整顿现行与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等有关的规定,加快清理审核全省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和前置审批条件,下放、归并一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各种针对民营企业的准许限制和壁垒”的相关措施
  1.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向主管地国税机关申请批准后,可以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对民营企业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可由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主管地国税机关申请审批使用。
  2.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省局对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阶段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必须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涉税项目外,其余涉税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到各市(州、地)或县(区、特区)国税机关审批。
  (二)落实《任务分工方案》第29项“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兴办教育事业,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民营企业参与的民间投资办学机制,创新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我省校企合作制度化。落实民间资本兴办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办学用地、政策性贴息、资金奖补、老师保障、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民办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国有职业培训同等待遇”的相关措施
  1.民营企业投资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2.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符合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落实《任务分工方案》第33项“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进入国家未禁止的文化产业领域,支持民间演艺团体发展,发展一批影响大、有特色的文化演艺、影视制作、文化创意、民族文化品牌。参与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的民营企业享受转企改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等文件规定:
  1.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文化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所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3.民营经济纳税人经营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4.民营经济纳税人经营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增值税13%的低税率。
  5.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成立的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落实《任务分工方案》第35项“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建设、经营专业化的各类社会服务设施。对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盈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使用土地和自用房产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民间资本投资殡葬设施建设给予用地保障、税收支持”的相关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落实《任务分工方案》第45项“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省、市(州、地)留成部分由省、市财政分别通过转移支付企业所在县(市、区、特区)财政,由当地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的相关措施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后,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积极配合,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获取政府奖励,加快发展。
  (六)落实《任务分工方案》第52项“按国家规定可由省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按照最优惠的规定执行。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技术服务所得按规定享受税收免征或减征政策。民营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加快制定我省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措施
  1.落实国家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起征点执行最高限额,对个体工商户销售额未达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未达到3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2)对安置残疾人的民营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3)从事农业生产的民营经济纳税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等文件规定,对民营企业生产销售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再生资源分别落实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民营企业生产销售符合条件的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增值税。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下小水电站、生产销售特定的建材以及生物制品的民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的规定,民营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民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购进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政策。
  2.落实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总局未下发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意见之前,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有关鼓励类优惠政策规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版本)》所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仍暂执行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待总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意见下发后,按总局新规定调整执行。
  (2)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民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文件规定,民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民营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支持和促进就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贵州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黔财税[2010]51号),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按其实际招用的失业人员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优惠时,人均定额扣除标准在国家基本扣除限额标准40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执行人均4800元的扣除标准。
  (七)落实《任务分工方案》第53项“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当年新增所得20%以上的比例给予企业扶持;对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纳税后提出申请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额度补贴”的相关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申请备案后,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供相关情况,支持小型微利民营企业争取政府补贴,加快企业发展。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税法宣传辅导。要及时梳理国家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提高税收政策宣传送达、咨询辅导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充分应用新闻媒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服务平台,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讲解税收政策,及时解答纳税人的涉税问题,帮助民营企业熟悉、掌握和运用好各项税收政策。
  (二)要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备案工作。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要加强与地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互通情况,以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得到及时准确贯彻落实和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致性。
  (三)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根据民营企业的不同情况和特点,推行网上申报、简易申报、委托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等,不断丰富纳税服务内容,改进纳税服务方式,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四)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涉税审批工作。对民营企业申请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全部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对民营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取消审批,可由企业自行对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件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扣除。
  (五)要密切关注民营经济的发展,主动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及时跟踪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评估实施效果,反馈存在问题,主动为各级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积极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为确保《任务分工方案》的贯彻落实,请各地及时跟踪反馈《任务分工方案》的执行情况,分别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省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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