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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12]2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2-3
实施时间: 2012-2-3
失效时间: 2015-10-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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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统一相关操作流程,规范对服务单位的监管,现结合我省实际,对《通知》有关内容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向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时,原则上由办税服务厅人员下载文件规定的文书格式,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发放给纳税人和服务单位。原使用的《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同时停止使用。
  二、按照《通知》要求,省局和市(州)局应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纳税人对服务单位及人员服务质量的投诉。省局投诉电话是:12366、0851-6906128。向市(州)局投诉,使用货物和劳务税科(处)电话,由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工作。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下列内容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告栏、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布,以便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
  (一)国家规定的专用设备销售价格、技术维护费的收费标准;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
  (三)省、市两级国税机关投诉受理电话;
  (四)《贵州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培训联系表》(见附件1)。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重点督查新修订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内容的落实情况。服务单位应在2012年3月底前完成在培训教室按《办法》规定内容悬挂展板工作。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认真做好纳税人投诉受理工作。对服务单位及人员的投诉受理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相关处理。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本级投诉受理和12366移交的投诉受理工作,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处)负责本地投诉受理工作。
  六、其他要求:
  (一)认真做好技术维护费收费标准告知工作。根据《贵州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9]138号),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服务费标准为每户每年400元,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该收费标准填写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中告知纳税人。今后,若物价部门对技术维护费标准作出变动决定的,依照新标准执行。
  (二)认真做好调查情况上报工作。各市(州)国税机关应按年将本级和下级对服务单位的调查情况进行汇总,于次年1月31日前填写《贵州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质量调查汇总统计表》(见附件2)和书面调查报告上报省局。调查对象必须涵盖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本辖区上年末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总数的2%。书面调查报告应包括抽查基本情况、调查方式、抽查发现的问题、梳理归纳的纳税人反映不满意的原因和建议、受理投诉情况以及下一步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三)进一步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督促纳税人按期采集和报送增值税发票信息,确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平稳运行。
  七、《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税发[2005]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贵州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培训联系表
  2.贵州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质量调查汇总统计表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10-28
实施时间: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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