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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3]42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3-4-18
实施时间: 2003-4-18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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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现就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适用税制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税务登记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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