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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财税配套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预[2011]4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8
实施时间: 2011-12-8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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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
  为强化财政引导和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推动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经济发展,现将《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财税配套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 促进浙江发展的财税配套政策
  一、强化财政引导政策
  (一)大力支持浙商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1.支持浙商举办或参加境内外重要的国际会展。对浙商举办或参加境内外重要的国际性展会所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资助。
  2.支持浙商开展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浙商争创国际国内品牌,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对我省服装等十大行业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浙商试点企业,到省外(国内)开设直营连锁网点、参加特许加盟展、签订加盟合同的,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3.巩固和扩大浙商营销网络体系。2011-201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资金,按照每年浙商扩销额的一定比例对扩销浙江产品成绩显著的营销中心、经销户等销售终端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支持引进海外浙商重大投资项目
  对引进海外浙商投资于海洋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鼓励类项目的招商推进工作,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资助。对省商务厅组织开展的海外浙商回归投资发展总部经济、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回归项目对接活动,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支持浙商“走出去”发展
  省财政设立省级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对浙商在境外投资合作开发,海外并购获取营销渠道、知名品牌、先进技术等给予一定资助。对浙商在境外投资建设经贸合作区,省财政给予一定资助。对浙商在境外投资设立营销网络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浙商当年完成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境外项目设计咨询服务、境外渔业合作的,省财政按照其营业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支持发展浙商的总部经济
  建立政府引进浙商设立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的激励奖补机制,支持市县政府吸引浙商回省内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网络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省财政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省外境外浙商回归新设立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数位居全省前5位的市县及省内浙商新设立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数(不包括从省内其他市县引进的机构)位居全省前5位的市县,每市县奖励1000万元。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对省外境外浙商回归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的,依据其税收贡献、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情况,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浙商发展海洋经济
  2010-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海岛基础设施、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及海洋科技、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建设。鼓励浙商参与我省海洋经济建设。
  (六)支持浙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浙商列入当年全省关键技术、高端共性技术和瓶颈技术等重点攻关计划并实行公开征集的项目、具有国家发明专利或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并列入当年全省重点项目计划的产业化项目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转型升级项目。
  (七)支持浙商发展科技服务业
  对浙商加强大型研发机构建设,主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浙商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与外方合作建立中外联合研发机构,省财政给予一定支持。对浙商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973”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取得国内外专利的,省财政根据不同的专利及利用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省财政安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对来我省创新创业并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海鸥人才计划”的浙商,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省政府科学技术人才奖励。
  (八)支持浙商发展网络服务与信息产业
  省财政每年安排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浙商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与关键技术手段的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技术攻关及对外技术合作等项目;具有或争创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基础软件、软件出口与外包,以及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工艺和产品技术水平或替代进口设备、材料研发与生产相配套的嵌入式软件、重点行业应用软件等项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提供重大数据库开发、网络增值服务等项目;信息服务公共技术支撑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平台、面向区域或行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等项目;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九)支持浙商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长期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或按项目直接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经省有关部门评定的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浙商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浙商参与省重点商品交易市场物流、仓储、会展等配套设施建设,省财政按照其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对我省服务外包、文化出口、软件出口、国际物流运输等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业绩突出的浙商,省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经认定的浙商物流龙头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节能减排等技术改造项目,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支持浙商创新发展金融业
  逐步扩大各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浙商等社会资本进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重点支持浙商创业创新项目。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金融创新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继续争取中央财政对村镇银行给予定向费用补贴。省财政出资10亿元成立浙江省中小企业再担保有限公司,缓解浙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省财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风险补偿政策,支持浙商小企业融资。
  (十一)支持浙商发展文化产业
  省财政每年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贴息和奖励等方式,支持重点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示范企业,特别是列入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122”工程计划重点扶持的企业和园区;重点文化活动、文化品牌;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项目,以及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文化产业高新技术应用发展项目,新媒体、新业态发展,数字技术应用等。省财政参股设立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对浙商投资的优秀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企业以直接投资、股权投资等形式进行扶持。
  (十二)支持浙商发展旅游业
  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浙商发展旅游业,将旅游装备产业发展、旅游新兴业态发展等列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浙商投资发展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特色旅游项目开发、特色旅游商品研发、旅游装备产业发展和旅游新兴业态发展等项目,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三)支持浙商发展现代农业
  鼓励浙商农业龙头企业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省财政对其给予一定的补助。浙商投资的农业企业等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农业动力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设施农业设备等,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并对粮食烘干机、拖拉机报废更新给予累加补贴。对浙商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的基地生产设施建设贷款,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引进、改造贷款以及非常性情况需要扩大农产品收购贷款,省财政给予贴息补助。浙商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开发,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浙商扩大耕地开发规模,开展标准农田建设或进行中低产田改造,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四)支持浙商参与城乡建设
  2010-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小城市培育试点专项资金,对首批27个中心镇进行重点培育扶持,鼓励浙商参与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产业集聚发展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省财政安排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专项资金,鼓励包括浙商在内的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经济项目开发和省重点培育示范中心村开展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扩面提升项目和最大居住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中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
  支持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欠发达地区廉租住房建设,对包含浙商企业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项目一视同仁对待,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减轻浙商企业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十五)支持浙商发展公共服务
  浙商创办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财政经费保障政策。鼓励浙商参与医疗制度改革,通过政府采购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任务等。省财政对浙商兴办民办养老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村级事务等公共服务予以一定的补助。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浙商总部经济发展
  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二)支持浙商科技创新
  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通过当年开始,即可凭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有关材料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一次性报备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主管地税部门备案后,可自行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支持浙商人才引进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同时,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将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报主管地税部门备查。
  (四)支持浙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浙商发展物流业
  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积极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合作方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
  (六)支持省级产业集聚区鼓励发展的浙商企业
  对经认定属于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对集聚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集聚区内的新办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内企业迁入集聚区内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年度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增加的,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对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增量部分给予减征照顾。
  (七)支持浙商发展软件业和文化创意产业
  对我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支持浙商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九)支持浙商制造业分离服务业
  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业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服务企业所购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加速折旧。
  (十)支持浙商从事生态环保项目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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