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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2]6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12
实施时间: 2012-5-1
失效时间: 2014-3-31
法规类型: 土地估价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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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调整土地评估收费的函》(皖国土资函〔2012〕23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价格评估市场收费行为,促进土地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决定调整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收取评估费用。
  二、凡依法取得土地估价资格并经省国土资源、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方可接受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三、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包括宗地地价评估收费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宗地地价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按照附件2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宗地评估收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六、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可在此标准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七、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应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
  八、各级价格、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降低工作质量的,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2.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序号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1

100以下(含100,下同)

3.2

2

101-200

2.5

3

201-1000

1.6

4

1001-2000

1.2

5

2001-5000

0.6

6

5001-10000

0.3

7

10000以上

0.08

  附件2
  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序号

城镇面积(平方公里)

收费标准(万元)

1

5以下(含5,下同)

3-5

2

5-20

5-10

3

20-50

10-15

4

50以上

15-30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价服[2014]4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4-3-17
实施时间:2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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