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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高端人才评审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会协[2012]2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2-4-6
实施时间: 2012-4-6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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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来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现发布《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高端人才评审奖励管理办法》,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高端人才评审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高素质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才队伍,依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坚持“以人为本、人才强所、人才兴业”的总体思路,奖励一批年富力强、业务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熟悉国际准则和法律法规的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型行业专家人才,发挥其在行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促进行业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高和服务结构优化升级,推动行业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高端人才(以下简称行业高端人才)是指在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良好职业道德,能为大中型企业、金融企业、上市(证券、期货)公司等提供优质会计服务的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行业高端人才评审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实施,表彰奖励”的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协会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报送的评审材料,通过评审程序确定行业高端人才人选,建立行业高端人才库,实行统一管理。
  (二)分别实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和所在机构情况,自主参加协会或机构组织、推荐的研究生学历教育,国家领军人才考试和培训,也可以自主参加学历教育学习、执业资格考试及其他专业理论学习和研究。
  (三)表彰奖励。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取得行业高端人才资格,协会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办法
  第四条 申报参加行业高端人才资格评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诚实守信,规范执业。
  (二)履行《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重庆市资产评估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记录,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三)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
  (四)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并自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之日起在机构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
  (五)与所在机构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并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基本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参加行业高端人才资格评审:
  (一)担任过省级以上大型企业、金融企业以及上市(证券、期货)公司等高端企业业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五次以上(含五次)。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含三篇),或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译著出版,经过有关学术机构或专家认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改革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参加省级部门以上专业课题研究,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改革发展有较大影响。
  (四)连续担任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继续教育师资三年以上(含三年),每年不低于24学时的授课。
  (五)获得会计、评估相关类别硕士学位或协会组织的后备人才培养结业证书。
  (六)被综合类或财经类大专院校聘任为客座教授三年以上(含三年)。
  (七)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和会计、评估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之一。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五)款规定基本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获得行业高端人才资格:
  (一)通过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养,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二)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三)通过考试获得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的英国特许会计师资质认证;通过考试获得香港会计师公会的香港会计师资质认证;通过考试获得澳洲会计师公会的澳洲注册会计师资质认证;通过考试获得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资质认证。
  (四)获得会计、评估相关类别博士学位。
  (五)在行业改革发展中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高端人才资格申报表》(附件一)。
  (二)通过相关学习或考试的合格证、资质证、学位证、正式文件等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三)协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协会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高端人才评审组审查,完成行业高端人才资格评审认定工作。
  第九条 协会对行业高端人才颁发《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高端人才证书》。《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高端人才证书》是协会颁发的人才资质证明,可以用作参与行业科研工作、职务安排、享受奖励及补助、职称评审等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表彰奖励形式及申报程序
  第十条 协会对取得行业高端人才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所在机构给予行业内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下列取得行业高端人才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向协会申请一次性现金奖励,其金额标准如下:
  (一)通过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考试和培养,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奖励10万元。
  (二)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考试和培养,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奖励10万元。
  (三)通过考试获得英国特许会计师、香港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或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资质认证的奖励5千元。
  (四)获得会计、评估相关类别博士学位的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 下列培养或引进行业高端人才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机构负责人,可以向协会申请一次性现金奖励,其金额标准如下:
  (一)每培养或从市外引进一名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人员,给予1万元奖励。
  (二)每培养或从市外引进一名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人员,给予1万元奖励。
  (三)每培养或从市外引进具有英国特许会计师、香港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或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资质人员一名,给予2千元奖励。
  (四)每培养或从市外引进会计、评估相关类别博士学位人员一名,给予3千元奖励。
  第十三条 取得行业高端人才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培养或引进行业高端人才的机构提出申请行业高端人才奖金,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自取得相应合格证、资质证或学位证之日起两年内向协会提交申请,逾期视作弃权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行业高端人才奖金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承诺获得奖励后,继续在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第十五条 申请行业高端人才奖金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高端人才奖金申请表》(附件二)。
  (二)《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高端人才证书》的复印件。
  (三)协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协会对申请行业高端人才奖金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最终确定的奖励人员和机构名单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行业高端人才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协会的交流及研讨活动。协会应当以“加强人才交流、扩展人才事业、增强人才凝聚力、服务行业建设”为宗旨,积极搭建行业高端人才的活动平台,促进行业高端人才通过提供理论成果、对策建议、咨询方案等方式,为行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八条 行业高端人才在以下方面,协会将在同等条件下使其享有优先推荐权:
  (一)协会组织的高层次培训、考察、交流等。
  (二)代表行业参加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证监局、市银监局、市国资委等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团队工作。
  (三)参与行业发展课题研究。
  (四)担任协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
  (五)担任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继续教育师资。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已获得行业高端人才奖金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义务的,视为违约,并全额退回已领取的奖金。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申报行业高端人才资格评审和申请行业高端人才奖金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在资格评审和颁发奖金前,协会应当取消其申报(申请)资格;在资格评审和颁发奖金后,协会应当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高端人才证书》和奖金,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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