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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
发文时间: 2012-3-30
实施时间: 2012-3-30
法规类型: 注册会计师法及地区条例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137
评论人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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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kf@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相关附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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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黎文泰   2012年6月5日
从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人数和审计工作任务量比较,显然人数是不够的,因此建议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龄放宽到70周岁。
gmcpa   2012年4月17日
没有新意!!!
y81100   2012年4月16日
修改后普通合伙应当有5名注册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应当有100名注册会计师,而有限责任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仍只需5名注册会计师。本人认为这有失公允,有限责任事务负法律责任的义务较轻,故应加大其责任及难度。如维持第二十四条不修改,则鼓励大家都办有限责任事务,难道有此立法意图吗?
ykwj   2012年4月1日
按征求意见稿看,有限责任的事务所还是存在的,设立条件如何未明确?其继续存在似乎已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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