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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报送药品出厂[口岸]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2]30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29
实施时间: 2012-3-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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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医药价格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加强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的有关要求,在我局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实施的基础上,我们充分吸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对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服务平台的“药品供货(出厂或口岸)价格备案系统”进行了修改完善,升级为“药品出厂(口岸)价格报送系统”。为便于广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准确便捷地掌握和使用,现就网上报送药品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2011年度出厂(口岸)价格的报送工作;从2013年起,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出厂(口岸)价格的报送。新上市销售药品需在上市销售后半年内进行报送。
  二、报送范围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广东省政府定价目录(详见粤价[2010]63号粤价[2011]213号粤价[2012]13号)内的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已制定或尚未制定价格的药品均包含在内。
  三、出厂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报送,口岸价格可由生产企业或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经营企业报送。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填报药品在报送年度内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
  (二)填报药品在报送年度全国最低、最高和平均中标价格;
  四、 报送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应同时上传以下信息:
  (一)药品注册批件、药品说明书扫描件以及药品最小零售包装的外观照片一张;
  (二)注册批件上标注的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企业的最高、最低以及销量前三名的完税凭证扫描件。完税凭证可以是完税发票或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从中国医药价格网(),点击“药品出厂(口岸)价格报送”登录 “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价格报送。对属于企业报送范围的药品,系统已有相应设置,企业只需按照网上报送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选择企业名称,按不同剂型、规格分别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系统中未设置的企业、新上市的剂型品种或专利药品,企业应将其营业执照、生产批件传真至020-22299753,待管理员在系统中添加后再填报。
  六、根据《2012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将按照企业出厂价格备案情况予以赋分,2009、2010年度出厂价格尚未报备的企业,可以在本系统按新的要求继续填报,原已填报的企业不需重新报送。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汇总企业填报的结果报送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七、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工作后,应向我局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承诺书,承诺对网上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局收到书面承诺书即在系统中办结,视为正式受理备案。企业可登录申报系统查询备案结果。其他填报材料,可不再向我局提供书面材料。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中国医药价格网”查询、调查有关企业的药品出厂(口岸)价格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环节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管。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资料、提供虚假资料以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典型案例将予以曝光。
  (联系人:刘惠萍 联系电话:020-83134629 联系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 邮编:51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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