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联[2010]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15
实施时间: 2010-9-15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8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规范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公平税负,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精神,现就调整各市(地)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核实核准应税土地面积。
  核实核准应税土地面积,准确掌握土地分布、利用状况,是调整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基础,因此,要切实做好应税土地面积的测量核实工作。国土部门要定期开展土地清查和地籍调查工作,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土地信息。尽快建立国土部门与地税部门的土地信息交换平台,有效利用国土部门掌握的最新图件和相关数据信息,核实核准应税土地面积和土地级别范围。地税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力度,对纳税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面积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不符的,地税部门和国土部门要协同做好认定和调整工作。
  二、合理调整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
  各地政府确定的城镇国有土地级别范围,是确定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主要依据,各级地税、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本地政府近年批准实施的城镇国有土地级别范围和土地基准地价,提出对现有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的意见。提出调整意见应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商业用地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应与商业用地土地级别范围相一致,工业用地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原则上应按基准地价对应的商业用地土地级别范围确定等级,住宅用地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应按城镇国有土地级别前几档确定等级;根据经济发展和市政建设改善状况,在省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合理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三、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做好调整工作。
  各地调整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工作,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地税部门牵头,财政、国土部门参加,共同制定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研究确定。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在2010年12月1日前,将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调整方案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批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若干政策问 厦地税发[2004] 2004/12/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 京地税地[2008] 2008/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房产土地情况登记范围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5] 2005/3/2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7] 2007/9/2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的通告 2008/6/1
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48 2001/6/2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土地增值税清算审 津地税地[2010] 2010/7/1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7/1/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 闽地税发[2008] 2008/4/7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 鲁地税函[2004] 200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