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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0]18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2
实施时间: 2000-11-2
失效时间: 2004-12-2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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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校办企业免税问题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通全日制高校(含大专)、中专、中学、小学(含职工子弟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兴办的职工学校、技校、专业技能培训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
  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经市高教局、市教育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11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下发以后,许多地方询问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免税政策如何执行,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二、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教育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4]10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29
实施时间:200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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