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10]8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0-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房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国土城建水利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家庭唯一住房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其名下均没有住房,即为唯一住房。
  二、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是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中确定的3%税率征收契税。
  三、政策执行以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时间为准,上述日期在2010 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在2010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之后的,一律按照财税[2010]94号文规定的新政策执行。
  四、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当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五、对跨县(市、区)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应先到其户口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再到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凭证。

  六、对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凭证以及跨县(市、区)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参考格式见附件)。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加快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的联网,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八、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四、五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2015-6-25
实施时间:2015-1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豫财税政[2010] 2010/10/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房地产 深地税告[2013] 2014/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在未分设地方税务局地区推行应用评税技术 2012/4/10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 嘉兴市地方税务 2010/10/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 黔地税发[2006] 2006/10/17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 赣财法[2016]13 2016/2/2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调整后有关 京地税地[2008] 2008/1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京财税[2010]23 2010/11/1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 深地税发[2006] 200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