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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1
实施时间: 2012-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483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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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现对《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晋地税函[2010]129号)相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删除“四、建筑企业在同一地市设立的跨市(县、区)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特此公告。
  附件:原《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晋地税函[2010]129号)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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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besa1973   2012年2月28日
赞。总局对跨省经营项目部按0.2%征收,地方予以同等税负承接较好。至少全省范围内必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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