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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2]3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0
实施时间: 2002-1-1
失效时间: 2010-8-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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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凡企业既经营旧货,又经营废品及其他货物的,应对废品经营、旧货经营和其他适用不同税率应税项目经营的销售额按实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则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从高确定税率征收。
  二、旧货经营减半征收增值税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旧货应纳税额=当期旧货经营销售收入÷(l+4%)×4%×50%
  一般纳税人经营旧货业务按上述办法计征增值税后,其关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在货物购人时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法准确划分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10]28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8-5
实施时间:20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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