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0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根据《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以下简称奖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扶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资金管理及分担比例办法另行制定。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特扶标准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扶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1]25号)和《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11]107号)文件执行。希望各地财政、计生部门要落实资金,将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扶特扶资金按调整后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附件: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