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社[2009]2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09-11-10
实施时间: 2009-11-10
失效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做好中央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对各地的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农保试点县(市、区、旗,以下简称试点县)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参保农业户籍人口总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定。
  二、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新农保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经两部审核同意后,核拨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要求。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上报的申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地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内容完整,不得瞒报、虚报、漏报。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准备情况、政策规定和资金安排情况、试点启动和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2.有关附表。附表1为新农保试点实施情况表,包括新农保缴费标准、地方财政对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地方财政对长期缴费和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鼓励政策情况、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代缴比例、地方各级财政负担比例等;附表2为新农保试点补助资金申请表,包括参保人数、农业户籍人口数、地方财政应补助总额、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等。具体填报要求详见填表说明。
  (二)报送审核程序。
  1.地方上报。
  经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新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县(以下简称新增试点县),由所属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纳入试点当年新农保试点工作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以前年度已经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县(以下简称原有试点县),由所属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于每年4月底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经专员办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应在5月底前上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专员办审核。
  专员办对受理的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要及时组织力量认真审核,必要时对原有试点县进行抽审,并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相应核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三)资金拨付办法。
  为确保参保农民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省级财政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操作程序是:
  1.资金预拨。
  新增试点县,实施试点当年,按其申报的当年新农保参保60周岁以上农业户籍人口预测数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预拨补助资金。原有试点县,在年初时,先按上年补助资金的80%下达预算,相关资金按季预拨。
  2.资金结算。
  每年7月底以前,中央财政根据各地经专员办审核确认并盖章的申请报告,按照各地上年底新农保实际参保60周岁以上农业户籍人口数、地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等,对上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同时,按照上年新农保实际参保60周岁以上农业户籍人口数和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当年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扣除年初预拨资金,并弥补(抵减)上年不足(结余)后下达。
  结算公式:
  当年结算资金二上年新农保实际参保60周岁以上农业户籍人口数只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一当年预拨资金+(一)上年不足(结余)三、补助资金的使用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进度,及时下拨。为准确反映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新设“2080306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各级财政对新农保的补助都要列入该科目。各试点县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资金拨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有效的基础数据审核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等方式,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情况的发生。
  四、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跟踪检查和追踪问效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地新农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参加新农保人数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据实减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社[2011]32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12-31
实施时间:2011-12-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