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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债[2011]2616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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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各有关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5号,以下简称“琼府55号文”)精神,规范我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据琼府55号文规定,由省财政每年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支持本省辖区资本市场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受理并按照规定用途审核各机构上报申请专项资金的材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注册的上市公司和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交易市场等各类资本要素交易机构及其他证券类机构。
  本办法中重点后备上市企业是指我省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中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的企业。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分为奖励和补贴两种方式。
  第六条对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票据进行融资的企业及实现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在融资资金到位后,且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给予奖励或补贴。
  (一)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方式成功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对重组我省ST公司实现借壳上市的省内企业或重组外地ST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省的企业,且被重组ST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扭亏为盈,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较上年度均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对证券期货机构的奖励和补贴。
  (一)对本行业内每年度上缴地方税金总额排名前三名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二)为海南企业上市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每成功保荐上市1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为海南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证券期货类机构增资扩股的,实收货币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证券期货类机构获得增资扩股奖励资金的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亿元)、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规定注册资本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六)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下、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规定注册资本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七)对在海南新设立证券期货类分支机构(含营业部),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新设(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其法人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在海南购置、建设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用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在海南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照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0%给予租金补贴。同一机构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的一般期限为3年。同一机构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
  第九条 对经省金融办备案,并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正常运营半年后,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奖励。
  (一)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每增加2亿元,奖励递增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对经省金融办备案的新设立的各类资本要素市场交易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 上述所涉及的奖励和补贴资金标准,可依据地方财政和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在以后年度适当调整。
  年度执行中,如出现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奖励或补贴的,将追加或在下一年度补足。
  第三章 申报与拨付
  第十二条 申报奖励和补贴的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省金融办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申请要求等);
  (二)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申报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在境内上市的,提交中国证监会首发申请核准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通知书;
  (2)在境外上市的,提交境外证券交易所的证明企业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加盖其公章);
  (3)上市融资资金到位的有关财务凭证;
  (4)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融资资金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鉴证报告。
  2.申请再融资奖励、发行企业债券和票据费用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融资资金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
  (2)募集资金到位的财务凭证;
  (3)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鉴证报告。
  3.申请重组ST公司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的有关重大资产重组核准文件;
  (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组ST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扭亏为盈,且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较上年度均增长20%以上的鉴证报告。
  4.申请纳税奖励的证券期货机构应提交有关纳税证明。
  5.为海南企业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充当保荐人的证券机构申请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的首发申请核准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通知书;
  (2)被保荐企业融资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
  (3)保荐协议。
  6.申请增资扩股奖励的证券期货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审批文件;
  (2)已完成增资扩股的有关工商登记证明。
  7.申请奖励的新设立证券期货分支机构应提交海南证监局出具的营业部开业准备验收合格通知。
  8.申请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的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购房的付款凭证及房屋产权证;
  (2)房屋租赁合同及租房交款发票。
  9.申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金额的有关证明;
  (2)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申报年度无行政处罚事项的证明;
  10.各类资本要素市场交易机构应提交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申报年度无行政处罚事项的证明;
  (六)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须一式两份提交,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 省金融办根据受理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组织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省金融办的审核结果和意见进行复核,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滚存留用。
  第十六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按不高于3%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用于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海南证监局等管理部门的后备上市企业培育、引进机构、奖项评审、信息发布、监督检查等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对隐瞒、假造材料获取专项资金的,除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外,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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