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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12]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30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2-7-30
法规类型: 地方性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774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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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本市部分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1.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比照上述处理。
  三、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如对上述事项制发新的规定的,以财政部的规定为准。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12]60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2-7-30
实施时间:201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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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yxb6611   2012年8月3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范了试点业务的会计处理。全国通用,规范有效。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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