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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公告
发文文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6
实施时间: 2012-2-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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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规定,现就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服务范围
  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对象包括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缴纳(退)税(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以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自然人。
  业务范围包括已缴纳的各项收入,即: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个体户和个人缴纳的税款、基金、费等,包括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税款,以及个人从多处取得收入自行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服务流程
  纳税人进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登录“办税服务厅”,在“办税区”栏目中选择“网上开具电子缴款凭证”,按纳税人身份类别选择“一般申报”、“代扣代缴”、“委托代征”、“个税明细”或“收入退还书”凭证类型,输入查询条件,在查询结果界面点击“打印”按钮即可。
  三、凭证用途
  网上开具的缴(退)税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可作为记账核算凭证。纳税人如有其他特殊需要,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四、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网上开具税款缴纳凭证的通告》(深国税告[2010]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开具电子缴(退)款凭证操作手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开具电子缴(退)款凭证操作手册.doc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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