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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采[2012]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11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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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体系,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稳步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财政部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通过印发文件、组织培训和考核评比等方式,强化对各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管理工作。我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一些编报单位上报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管理要求和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为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与统计工作,全面提高信息统计质量和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编报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明确职责分工,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及时录入,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统计指标的内涵、编报方法和口径,确保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汇总工作不重不漏、内容完整、真实可靠。
  二、编报说明
  (一)编报方式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使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包括网络版和单机版。各区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使用网络版,直接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在线进行编报;各市级预算单位和各社会代理机构使用单机版,下载软件安装程序在本地计算机上进行数据录入及上报。
  (二)编报时限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各编报单位应在每个月份和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月报和季报(均为电子版),在每个年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年报(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
  (三)统计分析
  各编报单位要认真做好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工作,在每个年度结束后撰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随年度报表一并报送。分析报告应归纳总结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做好相关数据的对比分析,认真查找和剖析政府采购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康发展的相关建议措施。
  三、考核评比
  市财政部门于每年度终了后一季度内根据各编报单位上报政府采购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报送及时性以及文字材料整体分析水平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比。
  (一)评比标准
  考核评比采用百分制。具体分值为:数据真实性30分、报送及时性30分、报表准确性20分、文字材料整体分析水平20分,85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比要求
  1.数据真实性,是指政府采购各项信息应以基层单位汇总的数据为准,认真核实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中的数据记录;不得以估计的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编报未发生或尚未完成的采购活动信息,不得将本年度的采购信息转为下年度的采购信息。
  2.报表及时性,是指报表及各项相关资料应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和期限上报。
  3.报表准确性,是指严格按照规定的编报口径填列各项数据,各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数字勾稽关系相互对应;上报数据不重不漏,已上报的报表不随意更改和撤回。
  4.文字材料整体分析水平,是指论述和分析的内容全面、透彻,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分析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的规律和特点,力求情况反映清楚,问题分析透彻。
  (三)评比组织和奖励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评比工作,由市财政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组织进行,每年度的评比结果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对获得“优秀”的单位将予以通报表彰。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操作说明可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进行下载。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刘一凡
  联系电话:23311740
  电子邮箱:togp-lyf@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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