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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联合重组及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税协[2011]1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1-8-25
实施时间: 2011-8-25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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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我省“十一五”行业发展成效显著,税务师事务所已达180个,分支机构已达73个,为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积极推进中小所的发展,继续推动行业联合重组,为此,对联合重组和分支机构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行业联合重组
  税务师事务所联合重组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促进行业做大做强,有利于带动中小所的发展,有利于行业人才和业务资源合理利用和充分发挥作用。近年来,我们在推进联合重组,把行业做大做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中小所的发展也进一步加快,连年都在发生变化,联合重组十分活跃,发展快,势头猛,对行业做大做强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1、“十二五”行业发展进入一个的新的阶段,既要推进行业全面发展,又要树立行业品牌带动行业发展,营造行业发展环境。事务所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十二五”行业发展的具体目标和措施。
  2、继续推进行业联合重组,努力实现“十二五”行业发展各项目标,鼓励有实力、管理良好的所主动联合或跨地区联合,带动全行业或地区的发展。
  3、联合重组的条件:一是自愿的原则;二是经营管理规范;三是考虑到联合重组的复杂性和困难性,省税协特别设定一年的过渡期。一年过渡期满后,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必须实行“五统一”,规范管理。
  4、继续鼓励中小所加快发展,进一步转变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发展思路。
  二、加强分支机构管理,提升分支机构的发展能力
  1、根据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川税注字[2005]24号)《关于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规定,事务所分支机构是指在异地设立的(事务所所在城区以外),人员、财务、业务实行统一管理而又相对独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承担债权债务,非独立核算,特许设立的自营机构。设立分公司的事务所和申请设立的分公司应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条件。
  2、税务师事务所应承担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日常的监督管理机制。
  3、分支机构的执业质量、合同、诉讼赔偿等发生的问题,应由总公司承担责任,追究所长(总经理)的责任,涉及违法等行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中税协发[2010]043号《关于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税协发[2011]016号《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做到“五统一”:(1)税务师事务所在品牌标识等视觉信息传递的各种形式要保持一致;(2)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系统上保持一致性,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3)税务师事务所应在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保持一致性;(4)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制定业务管理制度保持一致性。明确业务承接、执行过程、三级审核、业务档案等环节的规范要求,执行统一的业务风险评估、执业标准和质量控制;(5)税务师事务所应充分重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执行业务。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业务流程和管理规程信息化保持一致性。在全所范围内统一信息平台的利用和支持。
  5、事务所应对其分支机构人员、财务、执业等方面予以统一管理。对分支机构的收入和支出都应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杜绝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自行设立分支机构和以各种形式挂靠的分支机构。
  6、税务师事务所在向省税协报送年检资料、A级事务所认定资料、财务报表、信息系统填报等资料时,应同时报送分支机构有关明细资料。
  三、省税协将对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过渡期后“五统一”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格事项督促整改。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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