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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金[2011]154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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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政府金融办,各银监分局:
  为落实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政策,提高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及条件
  金融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奖励政策:
  1.境内外投资者在我省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份分支机构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2.直接隶属于省外法人金融机构并单独设立,直接受理周边省份分支机构相关业务的营运总部、资金营运中心等。
  3.金融机构业务总部的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银行不低于20亿元,保险公司不低于10亿元,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5亿元。
  二、奖补认定及标准
  1.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由该金融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级政府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进行认定。
  2.对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的,省财政结合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补贴500万元;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5-10亿元(不含5亿元)的,补贴300万元;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1-5亿元的,补贴200万元。
  三、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1.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审核意见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奖励资金申请,于3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
  2.单位申请材料应包括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金融企业的相关文件复印件,颁发的金融企业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 金融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属于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的,应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属于新迁入金融机构总部的,应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4)属于金融机构业务总部的,应提供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业务总部、履行基本职能以及对业务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母公司拨入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证明文件。
  相关材料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3.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拟定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省财政转移支付到市、县(区)财政;市、县(区)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据实拨付给有关金融机构。
  四、管理与监督
  1.各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应如实申报,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保证各项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3.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对各地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奖补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4.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相关附件:
财金[2011]1548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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